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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wingking
2008-07-11 20:0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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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存目的而加以重製者,
依著作權法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可知,僅有上述之各類性質文教機構,始得以48條規定而重製。 您重製之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並不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不過,依著作權法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您若非要重製不可,依該條之規定,只能在圖書館自行操作重印。 至於重製範圍,必須合乎著作權法65條那四款合理使用標準。 另外,自用家裏的影印機,只要也符合非公眾使用, 當然也可以,我只是針對原PO說的,不能拿去影印店影印,只能在圖書館影印。 即 供公眾使用的影印==>只能用圖書館的影印機 非供公眾使用的影印==>家中自己的(但誰家會有影印機呢?) 至於用印表機,如果是先掃描再列印的, 可能已經先違法重製(數位檔)了。 不過呢,反正在家中作了什麼,一切以低調為原則。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