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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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elena5676
2008-05-19 14:24
樓主
推文 x0
想請教民法的菁英:
民法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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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moeba
2008-05-19 17:26
1樓
  
請參考詹順發律師法律專欄之綁匪難不成要用本票裁定取贖金?

http://www.rootlaw.com.tw/blog/Maverick4832/?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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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布布
2008-05-20 09:07
2樓
  
因被脅迫而為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者,即為侵權行為之被害人,該被害人固得於民法第九十三條所訂之期限內,撤銷其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使其債務歸於消滅,但被害人於撤銷權因經過此項期間而消滅後,仍不妨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時效未完成前,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廢止加害人之債權,即在此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亦得拒絕履行(28上1282)

甲脅迫乙簽下本票>甲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對乙(被害人)之債權
乙>可依93條撤銷意思表示(發現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
  >可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時效(二年)請求廢止加害人(甲)之債權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拒絕履行(不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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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elena5676
2008-05-20 16:06
3樓
  
我完全明白了,非常感謝各位為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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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潔西卡
2008-07-08 19:14
4樓
  
感謝感謝內,也讓我解了惑囉!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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