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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lien04
2008-05-06 09:0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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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與交通部締結行政契約,嗣後交通部不屢行契約約定之金錢給義務,甲遂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試問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答案為什麼是"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答謝謝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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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2008-05-06 23:3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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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一條 (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處分)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既然已簽有行政契約,應是就契約內容向法院以行政訴訟方式處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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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08-05-08 15:0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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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簽有行政契約,應是就契約內容向法院以民事訴訟方式處理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結論是 向行政法院提給付訴訟 而非 向法院{哪一種法院}以民事訴訟方式處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