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性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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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朱小豬
2008-04-07 14:57
樓主
推文 x0
我有幾個刑法問題想請教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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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60i
2008-04-07 15:40
1樓
  
恩...根據交本綱目記載
性交是願意
姦淫是不願意
性交是有碰到
猥褻是沒有碰到

表情 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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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風天
2008-04-07 20:41
2樓
  
刑法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的「姦淫」近似刑法第十條的「性交」,但不含「以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猥褻則是除了刑法第十條的性交定義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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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kyecat
2008-04-07 21:52
3樓
  
性交與姦淫的差別只在用語及行為態樣的範圍的不同
姦淫一般的了解 是指[男][女]於合法婚姻關係外的交媾行為
用語傾向於負面
性交
在用語上則比較中性
依目前修法後刑法第10條的定義 行為涵義較姦淫為廣
行為主體不限於男女 也不問是否有婚姻關係 在行為態樣上也包涵了許多
修法前可能屬猥褻行為的異態或變態性行為
至於性交與猥褻在定義上的差別 則參考樓上的說明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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