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的「姦淫」近似刑法第十條的「性交」,但不含「以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猥褻則是除了刑法第十條的性交定義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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