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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2007-12-31 14:0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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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契約不履行或是不當得利都可以。
侵權行為應該要證明他侵害了你的那些權利。 契約不履行的話就只要證明契約成立就可以了,沒有書面不代表契約沒有成立,一造要約,一造承諾,兩造意思合致,契約就已經成立,況且你有證人可以證明契約成立。 至於不當得利亦需正明你的朋友從你這邊得到了那些不當利益。 以上意見僅供參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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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天
2008-02-15 13:3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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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與朋友間是成立消費借貸。
所以沒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問題。 直接依民法第四七八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請求還錢 民法第四七八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可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如果你朋友沒有異議,就可以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有異議的話,視為起訴,再請另一位朋友出來作證。 不過借錢給人,還是有寫借據、收據的好。有簽本票更好。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