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題民法問題,有關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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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amsr
2007-12-19 10:30
樓主
推文 x0
題目:觀眾購買看電影與電影院間所成立之契約為:
(A)委任契約 (B)承攬契約 (C)僱傭契約 (D)租賃契約

答案為(B)承攬契約

但法條中對承攬契約之定義為: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法條指的是工作完成之後才須給付報酬,但是一般不是先買電影票再看電影嗎?
那麼不是先付出報酬再享受,這樣也算承攬契約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ze2900
2007-12-19 10:52
1樓
  
下面是引用iamsr於2007-12-19 10:30發表的 請教一題民法問題,有關承攬契約:
題目:觀眾購買看電影與電影院間所成立之契約為:
(A)委任契約 (B)承攬契約 (C)僱傭契約 (D)租賃契約

答案為(B)承攬契約

.......

這題我也推不出來
直接用刪去法
但是從題目的性質來看是承攬意思沒錯
可能就依民法第一條依習慣吧!

表情懇請高手出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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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30186
2007-12-19 11:10
2樓
  
用刪去法 就能得到B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iamsr
2007-12-19 11:12
3樓
  
那麼這個題目算是有瑕疵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flyghost
2007-12-19 11:14
4樓
  
我覺得這題要從契約本身的性質去看
因為承攬契約性質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嗯嗯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iamsr
2007-12-19 11:21
5樓
  
原來是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主
那麼就是說事前或事後給付不是重點所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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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2608
2007-12-24 11:20
6樓
  
民法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其中特別訂明『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之字眼,是否意味工作完成以前,不得請求報酬?若當事人約定於工作完成前先行給付報酬難道就違反本條規定而無效?
其實,所謂勞務契約之報酬後付主義,只是法律補充原則,若當事人約定先行給付報酬,其約定優先於後付主義適用,所以先行給付電影票價並不影響承攬的意義。尤其本條規定俟工作完成等字眼,法律上並無強制意義,應該可以修法刪除了,免得初學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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