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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12340883
2007-12-15 14:3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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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第 47條概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辦法」,若主管機關訂定之「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辦法」中規定,違反該辦法之禁止事項者,主管機關 得廢止違規者之漁業經營許可。請問此一辦法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這題該如何作答呢?看了二種版本的參考擬答,方向完全不同,一種寫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一種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到底那一種才是對的呢? 那一個大大會做這一題,可以教一下嗎 感謝!!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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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小媽
2007-12-15 16:1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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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寫起來,這題的答案會很長,請容許我寫個大概就好…
一、依我國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並綜合歷年來之解釋意旨,認為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 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 毫無差別之保障,並以規範密度為理論基礎,建立如同德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其結構如下: 1、憲法保留 2、絕對法律保留 3、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 布 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至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 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乃屬當然。 4、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1、2、4之內容,請參酌歷屆考古題的解答,我想每一本解答應該都會有,如果沒有,就把那本給丟了吧) 二、漁業法第 47條概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辦法」,因此,主管機關於訂定「水產 資源保育管理辦法」時,不得違反上位階之「漁業法」,也不得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 制。 三、若主管機關訂定之「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辦法」中規定,違反該辦法之禁止事項者,主管機關得廢止違 規者之漁業經營許可。該廢止漁業經營許可之處分,顯屬不利處分,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 制,係屬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建構法律保留原則之層級化保留體系中「相對法律保留」 之層級,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 之原則,然「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辦法」既非法律,又無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其上述裁罰性規定自屬 違反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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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12340883
2007-12-15 17:1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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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本書沒有寫>"<,他用釋字394作答
我買的是這本書......... 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sp?pid=233137&pf_id=000566488 謝謝大大喔!!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