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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h
2007-11-21 16:3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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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11/21 16:09 記者:張嘉芳 為避免案件在三審上訴中,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一旦羈押中的被告想要聲請交保,或法官與檢察官想要延長羈押期,可能礙於現行制度下三審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造成被告無法交保或延長羈押;而二審法院可作事實審調查審認,卻又因為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無法處理羈押、交保,因此,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修正草案覆議,經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確定如果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關於羈押之處分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以免違背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又能進一步保障人權。 摘至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121/58/olwz.html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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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2556525565
2008-02-22 23:3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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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還蠻實用的,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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