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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課
2007-10-26 22:2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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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妳
我知道有關的條文地方制度法18條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 (二) 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 直轄市民防之實施。 地方制度法19條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 縣 (市) 警衛之實施。 (二) 縣 (市) 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 縣 (市) 民防之實施。 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十七、警察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凍結)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十、省警政之實施。 第一百十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九、縣警衛之實施。 那位大大能說明台北縣警官升階依上述法條 是依據那一條(中央與台北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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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a
2007-10-26 22:5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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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18條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 (二) 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 直轄市民防之實施。 警政吧!…我猜滴^^lll >///<其實我覺得會牽涉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可是我不曉的是那一條 第九條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十七、警察制度。 這裡的警察制度是警察法第三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不曉得觀念上有沒有錯,讀的不熟…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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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ina
2007-10-27 12:0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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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以為台北縣已經是"準直轄市"了,當然準用直轄市的人事組織跟財政規模(地制第四條第二款)
2. 目前爭議的是警政署認為警察人事的升遷任用權力,應歸屬於中央(地制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員...一條鞭之類的),所以強調要經過內政部授權之後,才可以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像目前的北高兩市) 3. 可是北縣緊咬住準直轄市本來就準用直轄市的人事組織規模及一級主管由地方行政機關主管任用的權力;就算需要授權也是法律授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警察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不需要內政部授權 4. 個人愚昧,斗膽不才認為北縣的最終目標是:地制法第七十七條! 交由立法院議決爭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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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longsky
2007-10-28 11:0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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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還真是吵得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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