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一題政治學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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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雨過天晴
2007-10-24 14:3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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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一題政治學的題目:

依現行法令,我國不分區立委是依何種選舉制度產生的?
(A)小選區單記投票制
(B)大選區複記投票制
(C)政黨比例代表制
(D)單一選區兩票制

答案是: (B),可是解說卻是(D)
不知有誰知道答案到底是一個呢??一頭霧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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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ewlan
2007-10-24 15:16
1樓
  
下面是引用雨過天晴於2007-10-24 14:30發表的 想請問各位,一題政治學的題目::
想請問各位,一題政治學的題目:

依現行法令,我國不分區立委是依何種選舉制度產生的?
(A)小選區單記投票制
(B)大選區複記投票制
.......
明年年初第7屆立委選舉是(D)
(B)是第7屆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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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達人村惟祿
2007-10-24 15:19
2樓
  
已改為 單一選區兩票制

大選區 指的是選出多數 就算大選區

小選區 選出單一 就算是小選區

所以 以從前台北為例 如果台北為一個選區要選出八個立委 那麼台北就算是大選區

但是 以一個台灣選出一個總統來論 那麼就算是 小選區

因此 單一選區兩票制 是屬於小選區

又論 以下為網路上找的資料 可得到一個結論 不為單記投票制

在席次換算上,單一選區兩票制又分為德式的「聯立式兩票制」和日式的「並立式兩票制」兩種。
(一)      德式「聯立式兩票制」
1.      定義:所謂「聯立式兩票制」,即在一張選票上,同時有區域候選人及政   黨兩個選項,選民投區域候選人一票,投政黨一票。
2.      分配:在分配席位上,先計算各政黨得票數,已分配各黨應得的總席次,扣掉其區域當選席次後,剩下的再由政黨名單來補足。及兩票之間事緊密相連的,選民投給政黨的選票之總和決定了政黨所能獲得的席次數。
3.      精神:德國聯立制是以比例代表制為基礎精神,強調政黨之得票率與席次相符,有利於小黨生存。
(二)      日式「並立式兩票制」
1.      定義:所謂「並立式兩票制」,則就是選民「真的」拿到兩張選票,分別投給區域席次與政黨席次。
2.      分配:小選區候選人以得最高票者當選,比例部分則是各政黨一其得票比例分配議席,兩者分開計算,沒有關聯。及區域代表之計算與政黨代表相互獨立。
3.      精神:日本是以區域代表為主,輔以政黨比例代表,有利於大黨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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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von
2007-10-24 15:40
3樓
  
看一下新聞吧
也有介紹到單一選區兩票制
情形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706/20070629429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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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雨過天晴
2007-10-24 18:45
4樓
  
表情 表情真感謝 [ newlan[ 及 [寂] 以及 [Ivon[ 三位的解答,非常感謝你們三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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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品管課
2007-10-24 22:31
5樓
  
不分區立委不是政黨比例代表制嗎 表情
區域與原住民 現在大選區複記投票制
第七屆 單一選區制

能幫忙解答嗎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Ivon
2007-10-24 23:08
6樓
  
下面是引用品管課於2007-10-24 22:31發表的 :
不分區立委不是政黨比例代表制嗎 表情
區域與原住民 現在大選區複記投票制
第七屆 單一選區制

能幫忙解答嗎 表情 表情

立委選舉
一個選政黨一個選立委
兩者分開進行的
但是選政黨的立委是依政黨的比率下去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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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品管課
2007-10-24 23:23
7樓
  
下面是引用Ivon於2007-10-24 23:08發表的 :


立委選舉
一個選政黨一個選立委
兩者分開進行的
.......
我國應屬於日本(併立制) 是分開記算名額
與德國的聯立制不同(是以政黨得票5%以上分配名額但是要扣除單一選區議員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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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達人村惟祿
2007-10-25 12:47
8樓
  
94年6月 七修憲法 有關於立法院的內容如下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八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1.立委任期由原先的「三年」改為「四年」。



2.立委人數由原先的「二百二十五人」減半為「一百一十三人」。



3.政黨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4.「大選區(複數選區)」改為「小選區(單一選區)」,「一票制」改為「二票制」,且與日本的「並立制」較為接近。



5.領土變更案複決權之行使,由原先的「國民大會」改為「公民投票複決」,以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



6.正副總統彈劾案由原先的「國民大會」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以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



7.憲法修正案複決權之行使,由原先的「國民大會」改為「公民投票複決」,以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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