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問題-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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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月光海豚
2007-08-20 10:1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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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請問本人是指證人 還是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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