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處分行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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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P105
2007-07-26 16:3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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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處分行為?
(A).不動產之設定抵押
(B).不動產之設定典權
(C).不動產之買賣
(D).債權之讓與

上面給的答案是C。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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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空心菜呢?
2007-07-26 16:46
1樓
  
民法的法律行為

大致可以分成
1.負擔行為-即債權行為
2.處分行為-即物權行為



a b 很明顯 都是處分行為

c為買賣契約關係 因此為設定負擔的法律行為

d債權讓與 比較特別 一般稱為準物權行為 也算物權行為的一種

所以答案應該為c

另外補充一下 物權行為 由於物權法定主義 所以無法由當事人創設
只有在民法物權編那幾個 才算物權 所有權 抵押權等等

一般來說 物權跟準物權的差別在於 物權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準物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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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ing88
2007-07-26 16:58
2樓
  
空心菜呢?大大說的很好
C的買賣容易讓人混淆為移轉的物權行為
其實只是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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