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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faya
2007-06-26 22:5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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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有看到一題關於【代理意思表示瑕疵】的問題還是一直看不懂答案,翻了其他書還是..... Q:本人甲授予代理權給乙(車商),乙車商代理甲向丙購買A 中古車,但乙明知A車曾受重創。而本人甲不知A車有受重創。 試問:甲得否解除契約? ANS:(1)如係乙自行選購A車,依民法105前段、355第一項,甲無解除權。 (2)如係甲自行選購A車(乙受甲指示購買A車),依民法105但書、359 ,甲得解除契約。 覺得答案很怪.....,我覺得(1)(2)的答案好像弄顛倒的感覺, 為甚麼(1)甲不知卻反而不能解除契約 (2)甲知道卻可以?! 感覺非常說不通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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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ris
2007-06-26 23:1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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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問甲是否有解除權哦…先注意大前提,乙為甲之代理。而這裡的解除,指的是向丙解除買賣契約。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依105條前項,此買賣契因出於乙之自我意思,故只有乙可以解除。 而355為,因買受人乙已知車有受損,因此,出賣人不用負擔物品完好之責任。 第105條的但書: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也就是說,若乙是出於甲之意思而購之,就只有甲可以撤銷。 當買賣是出於甲的意思,則乙只是工具罷了。 簡而言之,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啦。 其實這一題的代理,是拿來當晃子的,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