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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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yback22
2007-06-2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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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立法委員李復甸等111人(會 台 字第8362號)
聲請事由:
為教育部就「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之修正及審定委員會之委員重新審定高級中學各科目教科書之行為,牴觸憲法增修條文所確立之中華民國主權及國家定位,且嚴重干預人民言論自由、出版、著作自由、教師講學自由及學生之受教育權,更與憲法所揭櫫多元教育理念及教育權限分配原則有所違背,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依預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審議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認教育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將原「本國史」部分更名為「中國史」;又認教育部高級中學教科書各科目審定委員會委員之重新審定行為,不當濫用審查權限,有實質違背一綱多本原則及憲法所揭櫫多元教育之旨趣,並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第十條第十一款及第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並非立法院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律,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如何之疑義;次查本院僅有權就憲法疑義,及法律與命令等一般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進行審查,高級中學教科書各科目審定委員會委員之重新審定行為是否違憲,並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亦有未合。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三)本件聲請案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業無審酌之必要,應併予駁回。

看來這樣子教育部可以正式把本國史改成中國史,好消息是又少唸一個釋字:p
說到教科書不經讓我想到北部的縣市提倡一網一本,而中南部的縣市以教育
部為主的一網多本兩種的爭議,然而台北市政府已經提出釋憲案,未來假設
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又會成為中央與地方互貢爭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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