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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7-03-16 23:2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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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另一件案件...因為這件屬於台南管轄的已經不起訴處分了,所以不應該會是同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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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2007-03-17 15:2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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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就被,可能是被告在台北。
亦有可能是犯罪地或行為地在台北。 是否同一案件,不妨將原台南地檢署之不起訴書一併攜同,可提供檢察官參酌。 以上拙見,僅供參酌。 (感謝各位的指正,已更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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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2007-03-18 03:5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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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打字打太快了
以原就被的「被」是指訴訟程序上的「被告」,不是被害人 目前有可能是另有一個案件繫屬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所以由台北發出通知。因為在訴訟上,一個事件就是一個案件,可能牽連的詐騙案不只一宗,總之通知要去,不要不理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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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02kimo
2007-04-22 19:4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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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跟據刑事訴訟法一事不兩判
所以如果是同一個事件 只會是不起訴處分喔 因為台南已經判過了 所以就不會有什麼事 不過傳票應該會記錄要傳喚的罪名 所以說要先看看是不是同一件事啦 因為我今天才看到 回晚了 但是你去應訊時 就像樓上大大說的 帶著台南的判決書去 這樣你就會沒事了 如果說台北法院判你有罪 你可以上訴喔 判決台北地院判決無效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