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 還要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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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壹貳參
2007-03-16 16:03
樓主
推文 x0
請問我的銀行帳號被一名通緝犯利用拿去網路詐欺{當時不知他是通緝犯}對方使用我的銀行帳號開了2個拍賣帳號分別賣7_11禮券跟家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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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7-03-16 23:22
1樓
  
應該是另一件案件...因為這件屬於台南管轄的已經不起訴處分了,所以不應該會是同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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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wman0099
2007-03-17 15:28
2樓
  
以原就被,可能是被告在台北。
亦有可能是犯罪地或行為地在台北。
是否同一案件,不妨將原台南地檢署之不起訴書一併攜同,可提供檢察官參酌。

以上拙見,僅供參酌。

(感謝各位的指正,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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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psb
2007-03-18 03:52
3樓
  
樓上的....打字打太快了
以原就被的「被」是指訴訟程序上的「被告」,不是被害人
目前有可能是另有一個案件繫屬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所以由台北發出通知。因為在訴訟上,一個事件就是一個案件,可能牽連的詐騙案不只一宗,總之通知要去,不要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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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yan02kimo
2007-04-22 19:40
4樓
  
其實跟據刑事訴訟法一事不兩判
所以如果是同一個事件
只會是不起訴處分喔
因為台南已經判過了
所以就不會有什麼事
不過傳票應該會記錄要傳喚的罪名
所以說要先看看是不是同一件事啦
因為我今天才看到
回晚了
但是你去應訊時
就像樓上大大說的
帶著台南的判決書去
這樣你就會沒事了
如果說台北法院判你有罪
你可以上訴喔
判決台北地院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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