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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菜呢?
2007-01-12 19:2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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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在我們的現行法還沒有規定 所以每個學者的定義都不同
阿甘-利用非正犯之他人以實施犯罪行為者 林山田-用他人為工具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以往教唆犯採取嚴格從屬性 也就是主行為人需不法+罪責始能成立教唆犯 因此對於間接正犯 有認為它是在補教唆犯之不足 即當主行為人無罪責或無不法才有適用餘地 在這個論點為前提下 可以推出教唆犯跟間接正犯的確是差在罪責 惟95.7.1施行刑法 改採限制從屬說 因此即使主行為人無罪責 仍然可能有教唆犯之成立 例如以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 依嚴格從屬說 必然無法成立教唆犯 因此可以很肯定必然為間接正犯 同樣的例子 以現行的限制從屬說 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並不必然為間接正犯 亦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叫一個13歲的人去偷東西跟叫一個3歲的人去偷東西 13歲的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了 偷不偷他自己可以稍微決定 並不一定是以往的間接正犯傻傻的被利用 所以以往所謂間接正犯之範圍 有一部分在改採限制從屬之後 會變成教唆犯的範圍 犯罪支配理論-有學者是以對於犯罪行為的支配程度 來區分教唆犯跟間接正犯 法益直接侵害理論-是否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及危險 道具理論 規範理論 我覺得犯罪支配理論比較好懂啦 看個人 畢竟這些都是學說爭議@@ 每個都很有道理 自己選一套吧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