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間接正犯vs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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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ujj007
2007-01-11 23:0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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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間接正犯vs教唆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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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空心菜呢?
2007-01-12 19:25
1樓
  
間接正犯在我們的現行法還沒有規定 所以每個學者的定義都不同

阿甘-利用非正犯之他人以實施犯罪行為者
林山田-用他人為工具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以往教唆犯採取嚴格從屬性 也就是主行為人需不法+罪責始能成立教唆犯
因此對於間接正犯 有認為它是在補教唆犯之不足 即當主行為人無罪責或無不法才有適用餘地

在這個論點為前提下 可以推出教唆犯跟間接正犯的確是差在罪責

惟95.7.1施行刑法 改採限制從屬說
因此即使主行為人無罪責 仍然可能有教唆犯之成立
例如以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 依嚴格從屬說 必然無法成立教唆犯
因此可以很肯定必然為間接正犯

同樣的例子 以現行的限制從屬說 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並不必然為間接正犯
亦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叫一個13歲的人去偷東西跟叫一個3歲的人去偷東西
13歲的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了 偷不偷他自己可以稍微決定 並不一定是以往的間接正犯傻傻的被利用
所以以往所謂間接正犯之範圍 有一部分在改採限制從屬之後 會變成教唆犯的範圍

犯罪支配理論-有學者是以對於犯罪行為的支配程度 來區分教唆犯跟間接正犯
法益直接侵害理論-是否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及危險
道具理論
規範理論

我覺得犯罪支配理論比較好懂啦 看個人 畢竟這些都是學說爭議@@ 每個都很有道理 自己選一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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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ujj007
2007-01-12 22:03
2樓
  
感恩喔...^^

所以說:

犯罪支配理論---教唆犯或是間接正犯

從是否具有實質的犯罪支配性而定,若有,則是間接正犯,若否,則屬教唆犯

而犯罪支配性則由個案審查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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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空心菜呢?
2007-01-14 13:10
3樓
  
下面是引用uujj007於2007-01-12 22:03發表的 :
感恩喔...^^

所以說:

犯罪支配理論---教唆犯或是間接正犯
.......


@@嗯嗯 犯罪支配理論是德國通說 所以您如果看日系學者的書 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主要在處理共同正犯 間接正犯 教唆犯與幫助犯 這幾個犯罪態樣

另外補一下刑法修正草案 有兩種版本 還沒確定要修成哪種
a版 28I-自任犯罪行為之實施者 為正犯.利用他人以實施者 亦同
b版 28I-自任犯罪行為之實施者 為正犯.利用正犯以外之他人以實施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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