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Spsb
2007-01-07 03:09 |
1樓
▲ ▼ |
「拘提」只是一個把人帶到偵訊處所的行為,並不會關人。通常檢察官拘提犯嫌,是拘提至地檢署,訊問之後,才決定要放、要押或是交保,接著聲請法官裁定,如果決定羈押,才會關進看守所。
而若是警察拘提,等待移送地檢署的短時間內,人就關在警局。 x0 |
引用 | 編輯
Spsb
2007-01-08 18:32 |
3樓
▲ ▼ |
「管束」是民事或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中,督促債務人旅行債務的手段,以免債務人惡意拖延、不履行債務。由於管束是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透過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許可,才能執行。
「管束票」即是法院同意當事人「管束」的聲請時,發出給法院執行人員(行政執行為行政執行署)的許可證明文書,執行人員執行管束時,持有管束票以證明執行合法,將受管束人移送至管收所。 x0 |
引用 | 編輯
uujj007
2007-01-08 22:10 |
4樓
▲ ▼ |
感謝回答...^^
but 印象中你所說的都是 管收「管收票」....不是 管束「管束票」 拉 那些都是行執法17條-19條的 我問ㄉ是 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 管束 行執法37條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