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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飛鴻
2007-01-05 16:2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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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知撞擊位置在路口前或路口內:
一、如於路口前尚未進入路口:依述「左轉車外車道左轉」應該是慢車道、機車專用道或路肩皆有可能,如是的話,可能為機車轉彎前變換車道未讓(汽車)直行車先行,汽車可能為未注意車前狀況(除非沒有超速)。 二、如於路口內:論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機車轉彎車道未讓(汽車)直行車先行,汽車可能為未注意車前狀況(除非沒有超速)。 三、以上兩者,單從字義來看(無現場圖),論責任應為機車較大。 B:「雙方未等警方到達現場已將機車雙方各自移到路旁」: 坦白講這是很有「公德心」、「公安觀念」的作法值得推廣,但問題是要有配套措施,如自行拍照、相關位置劃線定位之類等...,否則可能會各說各話,但認真講起來事後叫警察來繪圖再配合各自陳述及車損推斷還是可以擬出大概,惟可能要付出官司代價划不來。 C:『談判2次』,何不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較有公信力。 D:『對方要叫你賠16W = ="』,該不會對方有受傷吧,如是的話他以過失傷害告你,你可能要在傷害官司判決金額、官司奔波精神損失、前科留名等…評估一下;車禍誰的責任可能是其次的問題了!但回頭說來「小錯」也不能讓「大錯」獅子開口,你自行琢磨琢磨吧。 E:最後一點「警方比較佔她們那一方」:其實警察是以公正第三者的立場來處理看待這件事,嚴格上是不介入民事案件,除非受理告訴案件;在公開上也不會,也不能說誰比較對或錯,除非私下單獨對當事人就個人見解分析,但也不見得是對的分析,有理聽聽,無理參考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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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j4
2007-01-08 01:3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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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十字路口中間的地方發生的
我是 注意到他左轉 因警急煞車 前碟的關西 滑行過去 撞到左轉車 10幾公尺的距離 已經沒辦法閃避了 我也有問過對方 他當時知道我怎麼撞上他的[他不知情] 我門在警方面前也調解過一次 我是有誠意 早上6點去 警局跟他談 也大概跟他說一下我的能力範圍 包個2w元紅包給他 而且在事發當天他親哥哥也跟我說 人沒是 包個紅包 機車幫他修理一下 我隔天 也馬上幫他處理好機車 他說 要載小孩子要用 我那時候跟對方 做他哥哥的車子去醫院 也是對方報的警 對方有受傷 脊椎尾端有點骨折 有照x光 而我是 左手臂 差傷 與右手掌 差傷 目前也已經 作筆錄 轉送法院了 = =" 對方要告我 過失傷人 家境不好 單親家庭 我時在也很不願意上法院 但是 對方的金額實在太高 而醫療的部分我有強制險 有幫她辦 但是他 就是不要強制險的處理部份 位知道位什麼 在上法院之前 還會經過 調解委員會嗎 目前我的機車上未維修 只有方向燈破裂 與左側 前面車頭部份有括傷 是否 拍照存證 對我自己比較有利呢? 還是 對方所提的告訴中 只在於傷勢的部份 我是否也要帶的我自己的醫療証明呢 感謝 ˊ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