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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564
2006-01-03 11:2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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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父急診 運將超速 不罰!2006.01.03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五十三歲的陳姓計程車司機,被測速照相拍到超速行車,收到一千七百元的罰單後,很 不服氣,認為他是急著送老父到醫院急診,才會超速行車。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陳某提出的聲明異議案後,法官查證屬實,認為陳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特別法內施仁,撤銷罰單,裁定不罰。 超速行車的陳某,因為自己的孝心,換得法官撤銷超速罰單,主要是法官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三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的規定,經通盤考量後,才決定改裁不罰。 超速接單 當事人提異議 家住新店的陳姓運將,是在今年五月廿三日凌晨四時十一分,駕駛計程車行經北市水源快速道路北向車道時,因時速達到七十一公里,恰好達到超速開單告發標準,正因為多開快一公里,結果被測速照相機,當場拍下超速行車照片。 交通大隊警員,根據採證照片逕行舉發,開出一千七百元的交通違規罰單後,陳某認為當時他是要送父親到台大醫院掛急診,應可依據緊急避難的規定免罰。 避免緊急危難 法內施仁 交通法庭法官審理後,法官根據台大醫院的急診收據上記載的時間,比對陳某被拍到超速行車的照片時間,認為陳某送父親急診的說法,並不是假的。 法官認為,陳某如果不是父親生病要送急診,沒必要故意冒風險,以不具專業設備的營業用小客車運輸的道理。因此,陳某開車送父親就醫,被拍到超速行車,可以認定是避免他人的緊急危難,才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在行政罰法或類似法律未施行前,現行社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類推適用在其他行政罰領域。 所以陳某的超速行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可以阻卻違法,應不予處罰。 行政罰法將上路 三千元下罰鍰 微「罪」可不罰 2006.01.03中國時報王己由/特稿 開車送父親急診,卻被拍到超速行車的陳姓計程車司機,他的超速行為如果是在今年二月五日以後,就不必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罰法」規定,經由當事人申訴,不處罰這種情節輕微又值得同情的交通違規行為。 立法院在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行政罰法後,總統在同年二月五日公布。因行政罰法生效日,是在條文經總統公布一年後施行,故今年二月五日,就是行政罰法開始施行日。 依行政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也因此,類似陳姓計程車司機,為了送父親急診卻被逕行舉發超速的情況,因為超速罰鍰只有一千七百元,符合前述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不論是當場被警察攔停、告發,還是逕行舉發,都可以情節輕微的理由,依行政罰法十九條規定,不必加以處罰。 一般違反行政法的行為,也都只是行政罰鍰,基於行政事務繁雜,對於違反行政法的情節輕微行為,授權行政機關依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如此以糾正或勸導方式,來替代罰鍰,既可發揮導正效果,也能達成行政目的,和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陳姓運將的情況,適足凸顯目前未施行行政罰法的情況,如果行政違規,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開罰,固然增加國庫收入,相對也會招致更多的民怨。台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緊急避難」規定,剛好彌補了行政罰法施行前的空檔。法律也不外人情,法官的免罰裁定,在生冷剛硬的法條下,符合人性的執法,更能贏得民眾的信賴。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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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i
2006-01-03 12:0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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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外乎人情
有孝心當然好 但 如果在路上撞傷人呢 那被害者豈不無辜 法律~ 或許不是那麼的理性吧 卻又喬裝是一種正義 唉 對司法還是很失望 最好還是叫救護車啦 他們有超速免死證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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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cott
2006-01-03 12:3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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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exli於2006-01-3 12:05發表的 :這僅對於超速的部份 而非肇事的部份 要分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