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請復查 注意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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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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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money_news//050817/5/26r7t.html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作出判決,納稅義務人對於遺產稅額的認定不服,申請復查的時間,不得因申請實物抵繳、繳納期間延後,即有所變更;也就是說,復查期間仍應自展延前的原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

設籍於屏東的李君,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死亡,其配偶王女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總額約新台幣四.七一億元,惟經南區國稅局核定為五億元,遺產淨額為四.三九億,應納稅額二.○五億,核定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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