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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nica666
2015-07-23 21:4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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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念到犯罪參與的錯誤部分,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大大一、犯罪參與的錯誤部分,是否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 及幫助犯的處理大致相同,僅部分有所差異?(個人疑惑) 二、甲乙共謀殺丙,由甲把風,乙動手,乙誤丁為丙殺之,後 又見丙,復殺之,問甲應如何論處? (本題原型為教唆:甲教唆乙殺丙,乙誤丁為丙殺之,後又見丙 ,復殺之,問甲應如何論處) 在原題型中,有四個見解: 甲說:(視為打擊錯誤,依具體符合說處理) 應將被教唆之客體錯誤視為打擊錯誤,對欲目的客體成立未遂、對於侵害客體成立過失, 論以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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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5-07-24 12:4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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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幾個問題,請樓主再說明 一下,謝謝。
1.樓主的例提是共同正犯的問題,原題型是正犯與教唆犯的問題,學說又是正犯與教唆犯的問題,樓主想討論的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 2.丙說中的血盆理論是哪位學者提出的? 3.小的想法: 教唆犯屬於狹義的共犯,也就是必須有正犯才會檢討的類型。 間接正犯,本身就是正犯。 所以樓主的想法『間接正犯為教唆犯之加重型態』小個人的想法並不贊同。 以上,敬請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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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nica666
2015-07-24 15:02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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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共同正犯部分(其實我連間接正犯部分也想一起問,題型可代換)
二,林鈺雄的書,有點忘記(請參李允丞的書) 三,間接正犯為教唆犯之加重型態的講法,並非我如此認,是學者如此認 兩者均為影響他人以達犯罪目標,可在咕狗上找到相當多老師如此說 ,這邊不做贅言,也因此教唆與間接的故意才能互包(參教唆,間接正犯之過剩,不足處理),否則你無法解釋為啥間接正犯的故意會變成教唆故意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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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5-07-26 21:4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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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容小的再提出疑問:
一、樓主既然要討問共同正犯,即題目中並無教唆犯,要怎麼討論教唆犯? 如果要假設甲是共同正犯,那就以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檢驗之,不是嗎? 二、『間接正犯為教唆犯之加重型態的講法』小的搜尋的一下,還是找不到相關的說法, 能請樓主再提示哪裡找的到資料嗎? 三、『間接正犯的故意會變成教唆故意』,這句小的又不懂了?看起來好像在說不同類型 的犯罪主觀內容(故意)是可以替換的,是這個意思嗎? 再者,什麼情況下我們必須解釋『間接正犯的故意會變成教唆故意』,是否能舉個 例子? 以上,敬請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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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5-08-19 00:04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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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造意之目的,僅在殺死乙一人,而被教唆者既誤入丙家,又於甲所欲殺
之乙一人外更連殺二人,是被教唆者之犯罪行為,顯與教唆者之意思不能 一致。雖關於甲教唆殺死乙部分,因被教唆者目的錯誤,致將丁殺死,甲 仍應負責外,至被教唆者於甲所教唆外更有殺人行為,即非甲所預知,因 而甲對於教唆者殺死其他二人不能負教唆之責。 這是我查到的16上1949判例 您書上的判例是否誤植.......... 實務在間接正犯跟教唆犯的錯誤處理上似乎比較接近 共同正犯似乎另外獨立 不過在一般人所謂的客體錯誤下 在等價情形原則上不影響共同正犯之成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