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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asa
2015-07-06 10:4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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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事訴訟法條文104-07-0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4、511、514、5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 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 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 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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