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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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kai1
2015-04-06 07:3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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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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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5-04-12 09:09
1樓
  
破題:權利與利益之差距

點出這點,25分至少就有10分了

然後再論述加害者是否出於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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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kai1
2015-04-12 12:55
2樓
  
感謝回答,權利與利益就是難分阿。

100,台上,943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後段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以外之利益。所謂權利乃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利益係指私人享有並為法律(私法體系)所保護,尚未賦予法律之力者而言。權利本質上亦屬於利益之一種,二者之觀念隨時代變遷及社會需求而相互流通發展,原難有一絕對之劃清界線。權利與利益並均為法律
上之概念,必須經由法律上之評價始能加以判斷,與單純之事實認定未盡相同。因此,被害之客體究為權利或利益?應就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加以法律上之評價後定之,而非以當事人所主張之名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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