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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yu058
2015-02-15 20:4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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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行為構成刑法173放火燒毀現在供人使用之住宅
(1)客觀上,甲放火燒會現在工人使用之住宅,依經驗法則客觀判斷,該行為均足以造成人之死亡、物之毀損。主觀上,甲對於明知防火可能使人死亡、使物之毀損,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及無阻卻罪責 (3)甲構成刑法173條放火燒毀現在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二、甲與乙成立刑法271+28殺人罪共同正犯 (1)甲與乙依題示欲合作殺丙乃具有犯意之連絡,而甲施行殺丙之行為,故為行為之分擔 (2)然乙之退出,依實務見解,已放棄犯行之共同正犯,必須阻止其他共同正犯達成犯罪既遂,使能主張刑法第27條第二項減免其刑。 以上為小弟之淺學,錯誤請鞭 三段論法還無法完整敘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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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貓草
2015-02-26 18:4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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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乙在丙家 乙丙均死亡 試問甲刑責?
Q2.甲乙欲合作殺丙 到了最後乙退出 但甲還是殺了丙 問甲乙刑責? ------------- 一、 甲放火殺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 (一)刑法271條殺人罪,需有行為之故意及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二)甲有殺人之故意,並以放火為手段著手實行,至乙、丙生死亡之結果。 1、甲誤丙家為乙家而放火之行為,其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雖相違,惟甲主觀認識上於乙家放火,客觀事實上於丙家放火,所侵害之法益並無不同,屬構成要件等價的客體錯誤,構成要件等價的客體錯誤並不阻卻其故意的成立。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3、一犯意、一行為,生二人死亡之結果,應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論斷。 甲放火燒屋殺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55條、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之想像競合犯。 第二題,請問題目就是這麼寫的嗎?到了最後是指乙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卻中途放棄(分擔犯罪行為),還是與甲有犯意聯絡但還沒著手實行即放棄(預備)? 若是後者,則乙可能成立殺人罪之預備犯,若是前者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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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5-08-19 00:3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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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題 不要把乙寫成立殺人罪之預備犯 多寫多錯....
就寫乙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就好 分著手 或著認為沒著手 題目最後 最好認為是沒著手 有時間再補充 分有無著手 因為題目沒寫著手 又沒寫其他敘述能解釋為已著手 就代表沒著手 罪疑唯有利於被告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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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5-08-19 00:4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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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乙之退出,依實務見解,已放棄犯行之共同正犯,必須阻止其他共同正犯達成犯罪既遂,使能主張刑法第27條第二項減免其刑。
實務 似乎是指 已著手後之退出 因為此時行為分擔 一人著手已經大家都著手了 才有能否終止未遂的問題 如果大家都沒著手 此時退出 物心皆斷 完全斬斷彼此犯罪分配連接關係 就已經不會是共同正犯了 此時他人著手 跟退出行為人已無關 故無須討論終止之關係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