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0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許軒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抵押權問題
民法881條之4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0 06:15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粗淺意見: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般抵押權的變形。

正常的抵押權,抵押物與債權是連接在一起的。

當債權得到滿足時,抵押權即消失。

而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同意債權滿足時,抵押權雖消失,但是仍可在一定額度內『彈性』變化,故『得』記錄所擔保之原債權。


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0 12:11 |
許軒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13-11-20 12: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粗淺意見: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般抵押權的變形。

正常的抵押權,抵押物與債權是連接在一起的。

當債權得到滿足時,抵押權即消失。

而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同意債權滿足時,抵押權雖消失,但是仍可在一定額度內『彈性』變化,故『得』記錄所擔保之原債權。


請參考!


不好意思我再問大大一下

何謂 "所擔保之原債權"?

我還是不懂這句意思

那為什麼最高限額抵押權會分成

原債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0 20:02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幾點說明請參考骯

1.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定義:以一定之額度為限,在一定之時間內,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不特定之債權。

2. 民法第881- 1條第一項: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3. 民法第881- 1條之立法理由:實務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抵押人與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就現有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為其特徵,與供特定債權擔保之普通抵押權不同,是其要件宜予明定,俾利適用,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4. 普通抵押權係擔保特定債權,與發生債權之法律關係無必然之關連,例如法律關係為買賣契約,普通抵押權可針對買賣契約所生之買賣價金債務為擔保,其他基於該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如因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不在該普通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5.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需再一定範圍內所發生者,係指當事人間需有明確之法律關係存在,例如買賣、侵權行為等,於設立時即需就此所擔保之法律關係加以明訂。

6. 由於一定範圍內之債權。已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內容,因此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自應明訂約定其所擔保債權之一定範圍內的法律關係,並為登記,使生效力。

簡單說: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原債權定不一定相等,而原債權必定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04 22: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3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