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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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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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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借錢不還,報警有用嗎?
請教一下,因為相信朋友,借錢時沒有簽借據,只有匯款記錄和MSN通話記錄及手機簡訊,本來口頭談好分期還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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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2-03-10 03:0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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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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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不大,到公所去申請調解.
民事案件未有刑事,警局不會理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kai709)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0 07:43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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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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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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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贊成柏檜大大的看法, 申請調解比較好, 您可以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表情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0 09:43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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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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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就如同上述大大所言
個人也借出不少~~ 但好幾筆都沒下文~
這社會歷練要交我們如何婉拒,如何取捨~
不然就是失去錢,或是失去朋友,或失去朋友與錢~
會借錢的也有分類型~~   但最後不還錢的就沒分啦~~   呵呵
沒事盡量喊窮~~ 借錢事就會少~
因為你真正窮得時候,或是人生低潮時,這種事絕不會發生~
這是我的體會~~樓主參考~

我對社會沒負面看法~只是這社會什麼人都有,你認識的人或許只是表面。
人生~ 有美好的~ 往美好去想~

祝~樓主順利圓滿解決~

對此,後來有人跟我提開票(這方面我完全不懂)
因為不借很難~~ 討錢更難~~   呵呵 表情 所以要明哲保身~
以下供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hcwio128-new/ar...345&l=a&fid=5&sc=1
格友問:
我之前借錢給別人~對方有開一張本票~上面有對方的簽名跟蓋手印~之後有那給我哥看~我哥說這張本票是不成立~我想問成立一張本票~本票上面要有對方什麼東西~有那位大大能跟我說一下~感激不盡~~
答:
基本上:有效本票的主要條件是~只要本票出自於發票人心干情願、不受暴力脅迫之情況下簽寫的,均屬有效本票。本票屬見票即付,一般來說自開票日或兌現日起三年內可憑票要求開票人清償票面金額;若超過三年而在十五年內仍可依法律途徑取得債權,既而要求開票人清償票面金額。

法扶會 http://blog.roodo.com/laf/...50305.html
朋友間借錢,最好能開借據
一、案例:
小芳與小萱是多年好友,小芳經營雜貨店經常要向廠商進貨,但因近幾年來經濟不景氣及大賣場的興起,小芳經營的雜貨店生意每況愈下,經常付不出貨款,某天廠商對小芳下最後通諜,再不付款就要斷絕供貨,小芳害怕數年心血都白費,只好拜託好友小萱幫忙,小萱心想朋友有通財之義,而且身邊恰好有閒錢,小芳也承諾六個月後一定還錢且會加付利息,乃答應小芳的請求借了五十萬元,但又想小芳雖然作了承諾但現在收入不穩定,萬一錢借出去拿不回來怎麼辦,於是要求小芳開張面額五十萬元的本票來作擔保。結果六個月過去了,小萱也要用錢就向小芳討錢,小芳一再藉詞拖延,後來更避不見面。小萱為討回借款,不得已只好拿著小芳簽的本票向法院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小芳在法庭否認有向小萱借五十萬元的事情,並且說借錢一定會有借據,怎麼只有本票?而且這五十萬元的本票根本不是她簽的,結果法院判決小萱敗訴,小萱覺得很委曲,明明借了錢怎麼要不回來?
二、解說:
借錢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關係」,開票在法律上叫作「票據關係」。就本案而言,小芳簽發本票的目的是在擔保借款,所以借款是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此外,例如:簽發本票向廠商買貨,買賣行為就是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雇主簽發本票給付職員薪水,給付薪資就是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而在票據關係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彼此互相獨立存在,原因關係無效並不會影響票據關係的有效存在,同樣的,票據關係無效也不會影響原因關係的有效存在,這是因為創立票據制度作為付款工具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所以要「認票不認人」,否則,收到票據的人都要去調查交付票據的人有無合法取得票據,如果不合法就不能收取這張票,那麼用票據來作為付款工具的便捷性就會大打折扣。例如:甲因為向乙借錢而簽發支票予乙,但乙事實上未交錢,反而將支票交給丙,丙向甲要求給付票款,甲不能再拿乙未付錢作為理由,對丙拒絕付款。除非丙明明知道乙根本未付錢給甲的事情,因為這個時候丙是「惡意」取得票據,如果只考慮票據的「獨立性」和「便捷性」,而忽略了丙的惡意,還要甲付款,顯然是不公平的,但在打民事案件的官司,證明事實的存在是要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甲如果無法證明丙明知道乙根本未付錢給甲的事情,還是會被判決敗訴。
既然創立票據制度作為付款工具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才賦予獨立性,那麼在票據行為直接當事人間,就無所謂獨立性,例如:甲因為向乙借錢而簽發支票予乙,但乙事實上未交錢,就持票要求甲給付票款,甲當然可以乙未付錢為理由,拒絕給付票款,此時,乙要證明已經交付錢予甲的事情,否則,就會被判決敗訴。本案的情形恰好相反,是小萱已經將借款交給小芳,而且小芳為擔保借款而簽發本票,但事後卻否認有借款的存在,由於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是彼此獨立的,持有本票,並不當然表示有借款存在,除非小萱能證明小芳有向其借款的事實,否則,打起官司來穩輸。
三、建議:
在朋友間互相借貸時,最好能開立借據,僅有簽發本票或僅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不夠的。而消費借貸契約,法律上的性質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要收到錢才算契約成立,所以開立借據時最好能載明借款人「已借到00元」或「已收取00元」,而不要只寫上「茲向某某人商借00元」或「茲向某某人洽借00元」,否則,如借款人借錢後翻臉不認人,要打官司時,因借據上未載明「已借到」或「已收取」等語,就很難嬴了。

參考法條
◎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參考實務見解
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裁判)。
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甲提出借據(借用證),如未表明已收到借款,尚不足證明其交付借款之事實,如經乙爭執,仍須就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十七次民事庭會議)。
支票為無因證券,支票債權人就其取得支票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子既主張支票係發票人丑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丑復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之已交付事實,即應由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一月十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有效本票需具備的要件:1、發票人資料(真實全名&身份證字號&印鑑[最好是手指印,男左女右之大姆指手印]&地址[簽寫時身份證上之戶籍地址]。2、開票日(一定要寫,否則其他要件寫的再詳細都沒用)。3、金額(大小寫需吻合且不得塗改)。4、兌現日(可有可無,但,切記不得早於開票日!)
其他例如憑票支付給XXX與付款地,如能明載最好,空白也無所謂。憑票支付空白有利債權轉讓時免去紛爭,且任何人均可做法律途徑;付款地空白為訴訟時以發票人之地址的管轄法院為主,若簽寫時要求寫為持票人居住地,則方便屆時訴訟時持票人要至開票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開庭。


這麼用心~~我真的虧很大   呵呵~~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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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0 (by kai709) | 理由: 您真的很用心, 謝謝一直一直幫大家解答問題喔! TKS^^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0 11:37 |
tu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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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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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戶籍在苗栗,我的戶籍在宜蘭,去市公所的話是要去苗栗嗎表情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2-03-10 07: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金額不大,到公所去申請調解.
民事案件未有刑事,警局不會理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2-03-10 21:32 |
tu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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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Tjqaz大大,可惜我現在只有匯款記錄,msn對話記錄及手機簡訊,我會想辦法跟對方談補簽借據的事的,希望對方能同意簽給我表情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3-10 11: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篇~~就如同上述大大所言
個人也借出不少~~ 但好幾筆都沒下文~
這社會歷練要交我們如何婉拒,如何取捨~
不然就是失去錢,或是失去朋友,或失去朋友與錢~
會借錢的也有分類型~~   但最後不還錢的就沒分啦~~     呵呵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2-03-10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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