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66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ckye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公民問題
我國公民投票法第1條揭示,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並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下列國民中,何者可以行使這項權利? A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的苗苗B在選舉區居住滿4個月的阿草 C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大樹D年滿18歲的大一新鮮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5:03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國公民投票法第1條揭示,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並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下列國民中,何者可以行使這項權利?
A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的苗苗→無行為能力,自然無投票權
B在選舉區居住滿4個月的阿草→須滿6個月
C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大樹
D年滿18歲的大一新鮮人小花→須滿20歲
答案是c

個人想法:
就其他選項而言,皆有明文規定下,明確有錯誤!但C選項,所謂「褫奪公權」,為中華民國刑法從刑之一,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權之內容,「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


詳細理由如下:
受刑人之選舉權保障:
按舊刑法第36條第3款原有褫奪公權受刑人之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資格之規定,故受褫奪公權宣告而尚未復權者,本無從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惟自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6條,已刪除前述規定,立法理由略謂「不分犯罪情節、犯罪種類,齊頭式的剝奪人民選舉權之行使,似與受刑人之再社會化目的有悖,則迭遭質疑其與預防犯罪之關係。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宜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已刪除受褫奪公權宣告者限制其選舉權之規定,僅限制其被選舉權(參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8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1款)。故理論上,在昔日受褫奪公權宣告而尚未復權者固不得行使選舉權,惟未受褫奪公權宣告之受刑人則可行使選舉權。而在今日無論是否受褫奪公權宣告之受刑人,皆可行使選舉權。但真正成為問題的是,監獄及看守所從未設置投(開)票所,在無法源依據的情形下,實質上剝奪監獄受刑人或羈押中被告之選舉權,其違憲之處自甚為明顯。
惟96年9月 14 日大法官第 1311 次會議以會台字第 8514 號,不受理一則關於未保障未受褫奪公權宣告之受刑人之選舉、罷免權之聲請解釋案。其理由係以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然上述不受理之理由實有商榷餘地,大法官因此錯失一次審查違憲剝奪監獄受刑人或羈押中被告選舉權之機會。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解釋,人民聲請釋憲固須經法定程序,須窮盡審級救濟程序,方能聲請釋憲。惟司法院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對於所謂「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亦有例外之情形,即大法官認為「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故聲請人雖未用盡審級救濟,若符合一定要件,大法官亦可例外加以受理。
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顯係受到德國制度之影響 ,其實際運用自應參考德國法之精神。按德國關於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憲法訴訟程序之要件規定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90條第2項第1句規定,與前述我國法制幾近同義。惟此項「窮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程序要件之規定僅為原則,聯邦憲法法院第90條第2項第2句尚規定,若「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憲法訴訟」案件具有一般性之重要意義,或令當事人先遵循一般法院審級救濟途徑,則其將遭受重大且無法避免之損害,則無須「窮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而在德國實務上尚進一步包括當釋憲聲請人未進行法律救濟,係因為其無法律救濟途徑可言或其不知法律救濟途徑時,則可以例外地對須執行之法律直接聲請釋憲。在這些情形,其係有權直接針對法律聲請釋憲,如同法律無須適用即可直接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侵害之情形一樣 。按監獄受刑人或羈押中被告事實上無法行使選舉權,在沒有具體的行政行為下,恐難期待其用盡法律救濟途徑(理論上似可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一般給付之訴),以其具有一般性之重要意義而言,實應受理人民之直接聲請釋憲。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7-01 16:52 |
luckye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第二題 自民國92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之後,人民即有權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有關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c選項 20 歲 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可投票 這個不也是錯的嗎??

這題是99年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的考題,考選部後來也沒有更改答案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8:19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是99年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的考題,考選部後來也沒有更改答案耶
個人想法:
那是考生沒有提「疑義」,否則,答案應修正為a、d!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7-04 16:14 |
cherrie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瞭解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6 19: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4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