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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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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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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下列何種情形可能侵害著作權?
請教大大,下列何種情形可能侵害著作權?
1.買到一本名作家小說之人未經作者同意將該書賣給同班同學
2.小說出租店老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買來的音樂光碟出租他人
3.購買正版軟體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為備份之需重製一份
4.經著作權人同意從國外帶回原版cd一片
答案是2

我找的資料有大大解釋
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為什麼不適用91條勒?如果適用91條,那樣範圍好像就包括全部的東西了

另外請問錄音和電腦程式著作指的有那些東西勒???
音樂光碟算是的話,那...........電影或有影像的音樂mv也算嗎?

若不能出租。。。那借給別人有算違法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5 00:56 |
kilang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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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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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方面我沒有深入研究過,
到是本題目我是用我的邏輯判斷出,不見的對,但也分享供參考。

本題目我是用 有沒有構成不正當的獲利,以及有沒有傷害到原著作權人的利益為判斷方式 :

1選項,買到一本正版書,賣給他人,就好像我們賣二手書一樣,處分自己的財產,實屬合法。

2選項,小說出粗店,本就是以出租為營利,故其有授權之所有物皆可不斷的重複出租以為獲利,本題未得所有人的授權即出租,故構成不正當的獲利。雖其出租物為買來,但因其為出租營利之性質,故應有特別之規定,否則買來之物未經授權皆可不斷出租,對原創作人傷害過大,對出租店來說更是一本萬利,洵屬不合理。

3選項,因備份需要自行備份,非用為轉售獲利,非有任何獲利之行為,故合理。

4選項,沒有提到任何處分之獲利行為,就算帶回原版CD是個人獲利行為,但原著作人同意,應可判斷非有不正當之手段。



借給別人,我個人是認為他人若沒有加以複製為己有,應都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否則給他人書閱讀,就構成侵害著作權,感覺社會會有大亂之情形。

但因著作權之性質多樣化,還需看個別性質而定,或許有其他特殊規定之情形會構成侵害。


以上純我個人之想法,非正式之深入學習,聽過就算了。


以藝術充實生活,以智慧涵養人生
生活的依據為何:
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游於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5 07:45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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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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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謝謝大大精闢的解釋丫~我太死腦筋囉.....都沒想過用有沒有不當得利等情形去推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5 09:14 |
shyulih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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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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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項,買到一本書,那就是屬於“私有財產”,只要是不翻印、抄襲,整本影印,合理引用並註明資料來源,那怎麼處理,是各人家裡的事。
3選項,備份是經常上演的戲碼,只要不是營利的事情,自己備份自己用,是可以的。
4選項,俗稱「水貨」,採取“平行輸入”,真品〈正品〉、公開販售,不論自己買的、人家送的〈拐偷騙是另一回事〉,從國外帶回,那是「我家的事」,和著作權人風馬牛不相及。只要是少量〈自家用〉、非仿冒或違禁品〈該申報的就申報〉,那麼就屬於是合法的,沒關係。關於“平行輸入”,可參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42901371
至於2選項,比較麻煩些,不要說小吃店,連開客運的司機先生,現在都不太敢:播放音樂!很簡單,莫名其妙的著作權問題,有誰願意吃官司?老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買來的音樂光碟出租他人,以營利為目的,的確是不妥當。音樂著作,能否出租,在下個人不了解。但公開播放,如果是經著作權人有授權〈其實,也就是說付費買版權播放〉,應該是可以的。
以上所說的,廢話一堆,屬於個人心得,沒有詳細翻閱法條。因為個人寫過書,一直在注意法令!「我不犯人」,未必「他人不犯我」。區區一本考試用書,不知花費多少心血編寫;後來者居上,「依樣畫葫蘆」〈包括個人見解及錯誤在內〉,差點出版社就打算打官司,告對方!真正的是:“前人種樹,後人砍樹”。
表情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6 00:47 |
chi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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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即俗稱的平行輸入,法有明文是違法的,答案居然是合法,本題答案應該可以申訴!真正答案應該是B、D,可惜正解卻是「B」,所以當年度的典試委員本來是想害人,卻是害到自己的專業使人質疑。
相關的文章可以參考:
http://www.mission.com.tw/...sp?idno=126

我認為考選部公布的正確解答僅供參考,有不少題目的正解都令人質疑,至少我做過兩三題(包含此題)都有很大的毛病~
法律學太大意,不但考生大意,連典試委員也大意,因此稱為「法學大意」。
我現在有一種滿腦子法律的感覺,有朝一日考上公務員,接下來目標可以放在司法官,因為法學太大意,讓我滿腦子都是法學「大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7 14:06 |
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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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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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版東西買來賣...沒甚麼好爭議的。
2.請參考Kilang說法。
3.合法於51條,但請注意此條有強調合理範圍內,合理範圍之認定還需要參考著作權裡面的規定。以及第60條有提到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應當指創作者本人或經授權合法擁有該著作權者而言,並非你拿著正本就可以任意"重製",我認為:非著作權人,本來就不可以進行重製,只是某些情況法律有規定情況下就可以重製,比如因絕版而重製永久保存。
4.從87條第三項就可以知道,可以帶進來。


伴隨著悠揚的旋律,
輕輕地訴說雲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9-12 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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