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ai709 於 2014-03-27 20:59 發表的 :
1.不聽「立法院」要求離開,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2.若破壞玻璃門、桌椅等公物,觸犯刑法毀損公物罪。
3.首謀者也可能觸犯刑法煽惑他人犯罪、公然聚眾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侵入住宅罪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五罪。
1.金刀老王
沒說:非法,沒有人敢說有罪.
2.毀損公物罪
是告訴乃論
,立法院是金刀老王作主,還是院會作主,可能要先表決再說
?
3.顧大王牌大律師在立法院:我是自主
...一直唸,唸到嘴酸,向警察要水,警察不給你水是違反人權
(OS:這串供嗎?)
法律是政治的產物
,「法」字缺水變「去」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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