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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6-02 00:2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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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yako2994 於 2012-06-01 23:59 發表的 刑法:遺棄致死與不作為殺人:來亂滴~請教 解答上沒有過失傷害嗎?? 我之前在補習班上課, 記得老師說過遺棄與殺人是互相排斥的, ---->應該是一行為只能為一評價(競合而排斥) 這題只論遺棄致死, 不論不作為殺人, 可以嗎? ----->構成要件具備,論述表示有餡@@" 以上純瞎說@@--->因為會有利害大大解答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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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6-02 01:0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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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究竟要論何罪(271 跟遺棄)要視行為人的故意為定,如果行為人具備殺人故意,那應該論以殺人。如果沒有殺人故意,再討論遺棄會不會成立。
2.因為有殺人故意,就一定會大於致人於死的危險故意(利用遺棄致生危險的故意),可見遺棄跟殺人故意就不必包含,否則你就會成立2罪再法條竸合(因為此時都是生命法益的不同階段保護所以不是不同性質的法益故非想像競合),所以解釋上直接加以區隔2構成要件的故意,殺人故意就不包含遺棄故意,只具有遺棄故意當然不能說同時還有殺人故意,故2個構成要件就可以區隔而不必再加以法條競合。 3.不過本題的爭點是開車撞了人以後 如果置之不理 並且有積極的遺棄行為,究竟要如何論罪的典型考題,反而不是要論殺人還是遺棄,而是185-4跟294第2項如何競合的問題 4.書上解題如果是認為積極的遺棄行為可能有殺人故意,此時就要注意185-4可能成立,294第2項應該不成立,271成立,284成立,然後競合(185-4跟271),再數罪併罰(271跟284)。 以上僅供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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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ko2994
2012-06-04 18:4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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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L大:謝謝你的解釋,解了我的迷惑!
To T大:我沒特別寫284是因為我爭點在遺棄跟不作為殺人,考古題的解答有寫284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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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2-06-10 09:0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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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個分類吧!因為題目表示撞了沒有當場死所以,應該要看行為人主觀,再看送醫有無實益
有殺人故意
無殺人故意
--------------- 以上純屬虛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