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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2012-06-01 21:4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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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民法第988條規定:不具備結婚形式要件、近親結婚、重婚者,婚姻無效。若二造當事人無此知識而結婚者,戶政機關會直接過濾並告知當事人此婚姻無效嗎?若違反第982條規定,戶政人員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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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2-06-02 12:3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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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沒有撤銷登記吧! 結婚登記是書面+二證+雙方到戶政所登記, 這是合法登記,
合法登記只有有效跟無效, 沒有撤銷, 撤銷是指非法(違法)才准撤銷, 結婚有違形式要件之一項,就無法成立結婚登記.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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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2012-06-04 23:4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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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至地院平民法律扶助中心請教了律師,但仍有不明白,翻書並上網找資料,整理如下:
1.律師回答:戶政人員只負責登記,並不干涉。 2.與3要有利害關係者。撤銷和無效後如同正常人般(他的意思是不留痕跡?) 我再問: 公益性高低如何判斷?有書寫著:離婚、婚姻無效屬高公益性,婚姻撤銷屬低公益性? 他答:公益性由法院判斷,(婚姻無效、撤銷的回答像是均屬高公益性) 因為有人排隊等,律師簡單地說明,我也不好意思再問。 翻書及網路找的答案及疑問整理如下: 1.婚姻撤銷(例如民法996條)甲愛慕乙,惟落花有意流水無情,甲遂將乙弄醉,為982之結婚形式,以嗣後訴請法院撤銷。撤銷後甲又故技重施,沒完沒了。由此例可推定婚姻撤銷並無既判力(我不懂的是:為何撤銷後可故技重施?) 2.民訴582條第1項規定,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成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此即例外賦予判決「對世效」之規定。 (我的想法:那麼欲和婚姻撤銷、婚姻無效之人締結連理,想要知道對方的過去,只要查法院的判決書,是不是?) 3.為何撤銷婚姻屬低公益性?不是會影響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權益嗎?不太能理解? 懇請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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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2-06-05 23:1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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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民訴既判力的問題,您先去瞭解.
婚姻撤銷,怎麼可能又故技重施呢? 2.不用去查判決書,到戶政所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這是家事法的範圍,撤銷婚姻的裁判效力間有兼及於第三人,婚姻無效亦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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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2-06-06 14:4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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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所說的「重施故技」,會不會是指說:灌醉後詐為結婚登記、然後又為撤銷,並且重複為之。如果是這個的話,那簡單的說,當次聲請撤銷者是當次的結婚,並不急於後次...
不過要是這樣,乙還真的頗腦缺...................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