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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11-02-10 21:5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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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編題》 一日,周芷若見張無忌獨自一人漫步於光明頂,欲上前攀談卻因由愛生忿恨而起了爭執。剎時間,周、張兩人徒手便互毆了起來。而此時,峨眉派掌門滅絕師太,素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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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2-11 20:1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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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1-02-10 21:57 發表的 正犯與共犯、既遂與未遂、作為與不作為: 以下論罪純就題目之範圍論述: 周: 客觀傷害,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傷害罪。 滅: 1.丟劍:客觀幫助,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幫助傷害故意,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傷害罪的幫助犯。 2.疾刺: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客觀未遂,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殺人罪的未遂犯。 3.競合:論以殺人罪的未遂犯。(「XX關係」...忘記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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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1-02-12 14:22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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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小小不同:
周: 客觀傷害,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傷害罪。 →1.主觀不明,罪疑為輕,頂多為過失。但依題意乃為互毆,故應認為有傷害故意。 2.因果關係不明:依題,『倚天劍拋予芷若。果不期然,不一會張無忌便身中數劍』, 並未說明張無忌所中數劍乃周或滅之行為所致。無其他證據證明時應認為僅能成立未 遂。 滅: 1.丟劍:客觀幫助,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幫助傷害故意,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傷害罪的幫助犯。 →(1)滅『將能斷金削玉的倚天劍拋予芷若』,主觀有幫助故意。 2.疾刺: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客觀未遂,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殺人罪的未遂犯。 → 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罪疑為輕,未證明主觀認知前,僅能成立傷害罪未遂 犯。 3.以上均屬身體法益之討論。無侵害生命法益之適用,故本題中周與滅就侵犯生命法益討 論,均無刑責。 4.依罪刑法定原則,本題應適用元刑律,故以上討論僅供參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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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2-12 15:2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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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客觀傷害,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傷害罪。 →1.主觀不明,罪疑為輕,頂多為過失。但依題意乃為互毆,故應認為有傷害故意。 2.因果關係不明:依題,『倚天劍拋予芷若。果不期然,不一會張無忌便身中數劍』, 並未說明張無忌所中數劍乃周或滅之行為所致。無其他證據證明時應認為僅能成立未 遂。 1.主觀不明,是指不知道是傷害故意還是殺人故意。 2.嗯.....題目有提到「身中數劍」、「芷若一時心軟,轉身欲離開,然一旁的滅絕見狀卻趨前奪走倚天劍」,應可判斷是當時持劍者為周,而張為其所傷。 滅: 1.丟劍:客觀幫助,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幫助傷害故意,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傷害罪的幫助犯。 →(1)滅『將能斷金削玉的倚天劍拋予芷若』,主觀有幫助故意。 2.疾刺: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客觀未遂,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殺人罪的未遂犯。 → 主觀不明,但至少有傷害故意;罪疑為輕,未證明主觀認知前,僅能成立傷害罪未遂 犯。 嗯......這邊我寫錯了,前後矛盾 3.以上均屬身體法益之討論。因侵害生命法益之適用,故本題中周與滅就侵犯生命法益討 論,均無刑責。 4.依罪刑法定原則,本題應適用元刑律,故以上討論僅供參考。[/quote] 按常理,題目若未提及時間或地點,應認為是我國人在國內犯罪,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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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1-02-12 17:1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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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novels.net/wx/jingyong/yttlj/022.htm
第二十二章 群雄歸心約三章 ...忽聽得滅絕師太厲聲喝道:「芷若,一劍將他殺了!」當年 周芷若跟張三豐前赴武當山,張三豐以武當山上並無女子,一切諸多不便,當下揮函轉介, 投入滅絕師太門下... 我查原著,確定有教唆殺人(刑法29) 今天看到理律事所 宋XX中國時報A15夜郎自大的法律見解 內述在大陸地區犯罪有管轄權是荒謬..... 所以啦~ 我支持法務部及冰咖啡見解,反正我今年應不會去大陸 有時候要選邊站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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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11-02-13 00:1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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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天屠龍記》 第二十二章 群雄歸心約三章
張無忌倒轉劍柄,向周芷若道:「周姑娘,貴派的寶劍,請你轉交尊師。」周芷若望向師父,只見她神色漠然,既非許可,亦非不准,一剎那間心中轉過了無數念頭:「今日局面已然尷尬無比,張公子如此待我,師父必當我和他私有情弊,從此我便成了峨嵋派的棄徒,成為武林中所不齒的叛逆。大地茫茫,教我到何處去覓歸宿之地?張公子待我不錯,但我決不是存心為了他而背叛師門。」 忽聽得滅絕師太厲聲喝道:「芷若,一劍將他殺了!」當年周芷若跟張三豐前赴武當山,張三豐以武當山上並無女子,一切諸多不便,當下揮函轉介,投入滅絕師太門下。她天資甚是聰穎,又以自幼慘遭父母雙亡的大變,刻苦學藝,進步神速,深得師父鍾愛。 這七年多日之中,師父的一言一動,於她便如是天經地義一般,心中從未生過半點違拗的念頭,這時聽到師父驀地一聲大喝,倉卒間無暇細想,順手接過倚天劍,手起劍出,便向張無忌胸口刺了過去。張無忌卻決計不信她竟會向自己下手,全沒閃避,一瞬之間,劍尖已抵胸口,他一驚之下,待要躲讓,卻已不及。周芷若手腕發抖,心想:「難道我便刺死了他?」迷迷糊糊之中手腕微側,長劍略偏,嗤的一聲輕響,倚天劍已從張無忌右胸透入。周芷若一聲驚叫,拔出長劍,只見劍尖殷紅一片,張無忌右胸鮮血有如泉湧,四周驚呼之聲大作。 .............................................................................................................................................. 果如原著中滅絕所說︰「芷若,一劍將他殺了!」個人提出下列幾個問題: 1.滅絕素知芷若對其絕不忤逆,拋劍可否解為命令?是否為幕後意思支配? 2.於互毆打鬥中之雙方,拋予致命武器給其中一方,是否為引起犯罪決意? 3.拋劍給愛徒是幫助行為?還是避難行為?師父有無保證人地位?或義務? 4.滅絕先前的共犯故意,與之後的著手故意如何處理?併罰?從重?或是? 5.芷若有無中止之適用?教唆僅能以言詞為之?用致命武器攻擊必有殺意?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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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2-16 20:33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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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1-02-13 00:16 發表的 : 1.滅絕素知芷若對其絕不忤逆,拋劍可否解為命令?是否為幕後意思支配? 拋劍=助力,喝道才是支配。 2.於互毆打鬥中之雙方,拋予致命武器給其中一方,是否為引起犯罪決意? 工具的決意思全支配在間接正犯身上,且從只看得出來易有殺人之犯意。 3.拋劍給愛徒是幫助行為?還是避難行為?師父有無保證人地位?或義務? 拋劍之幫助行為,避難是不能,因為沒有避難情狀及意思。保證人地位應該 沒有,韓愈說: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所以.....。 4.滅絕先前的共犯故意,與之後的著手故意如何處理?併罰?從重?或是? 用接續犯。 5.芷若有無中止之適用?教唆僅能以言詞為之?用致命武器攻擊必有殺意? 中止是既了之下,應所為乃積極之中止行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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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2-20 07:26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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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2-17 23:22 發表的: (一)何謂保證人地位 ---- 具備保證人地位,始生作為義務,成立不作為犯 易言之 欲成立不作為犯,需有作為義務,然作為義務,以保證人地位為斷 昨天凌晨就想要回有關保證人地位 沒想到想了好幾天,又查閱資料 竟然還是不知道怎麼簡述之 可見得我根本不了解其涵義 深夜想到頭痛,只好先去睡 早上才能再度整理逼迫硬回 然而還是不知道回得對不對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ps.看就知道,這哪是保證人定義啊 不知道哪位高人願意指點一下謝謝 (二)其是否有違罪行法定原則?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2-18 01:22 發表的 : 冰咖啡: ^^ 我比較好奇的是,實務上是否接受學理上所謂的通說? 法官應該無所謂接收不接受吧 任何人當法官,都是個案衡量 沒有一定要採肯定否定或哪家學說 主要是能不能解決目前所審理案件 例如老師有說過,法官看哪一方比較需要保護,就用肯定或否定見解 當然若是碰到罪刑法定,在裁量上,空間就小到只能用合憲解釋 然而律師更是以當事人為主,連沒道理的胡說也必須使用 以上職業我都沒擔任過, 僅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