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林東茂老師-刑法綜覽-「保證人分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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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 16:4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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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林東茂老師六版「刑法綜覽」有關保證人通說分類時有疑問,請教學習法律的先進,謝謝。(還不很熟法律,提問方式有誤請見諒)
第1-188頁老師提到「可能基於學校的安排...教室內的同學或師生,彼此沒有保證人地位.....」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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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7-01 17:52
1樓
  
這些歸類再說明哪一種保證人之型態勒~~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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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正式上線
2010-07-02 10:18
2樓
  
謝謝你回應我的問題
型態.....嗯....林老師把這例子列舉在「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的分類裡
林老師的說法與我根深蒂固的觀念有很大的衝突 表情
舉例,船員船長之於乘客有保證人地位,發生船難時船長不能先棄船逃亡
之前新聞曾報導大陸發生地震,老師是最先逃命的那一個
依照老師的說法「師生、同學彼此無保證人地位」
所以那位老師無過失囉~只有道義上的瑕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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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7-02 11:19
3樓
  
其實保證人地位本來就是難判斷,老師跟學本來就不是「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
所以不能用「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建立保證人地位,但是並不代表他就不用有
保證人地位,因為還有依法令或事實上或危險共同體得類型等等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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