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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rerial
2010-01-19 13:3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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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 A 債務承擔B 債務免除C 債務讓與D 不良債權之拍賣
負擔行為即是債權行為,為該法律行為的目的係使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負擔行為具有相對性,僅在行為人與相對人間發生效力,並沒有普遍對世的效力,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受其拘束,例如:買賣的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互付給付的義務,買受人有給付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而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便無此義務去履行。 處分行為即是物權行為,即是該法律行為的目的係使民法上權利直接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效果,處分行為具有對世效,不僅是相對人受到限制,即令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同受拘束。 D以下法律行為何者是附停止條件? A甲於五月一日已通過考試取得駕照,乙不知,於五月三日見甲時,向甲表示:若甲取得駕照,即送甲一台二手轎車 B我的兒子結婚時,您應即返還所借公寓→附解除條件 C租約中約定,終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附解除條件 D甲向乙批發運動服,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A選項是第101條第二項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條件還沒有約定時,條件就已經達成,而不告訴甲 民法第99條規定: I.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先附條件+後贈與契約。ex:「你如果考上高普考,就買一輛車子送你。」 II.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先無償使用契約+後條件。ex:「送你一輛汽車,但如果你今年沒考上高普考就要還給我。」 民法第101條規定: I.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II.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A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B委任之內容限於法律行為 C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必同時授與代理權 D委任契約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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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kan
2010-01-19 20:0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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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 A 債務承擔B 債務免除C 債務讓與D 不良債權之拍賣
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的行為,稱為準物權行為 ex: 債務讓與、債務承擔 債務免除 如同拋棄債權,故屬於準物權行為 只有『D』為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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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lis
2010-01-19 23:4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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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關於
A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B委任之內容限於法律行為 C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必同時授與代理權 D委任契約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 這題是否有人能順便解答嗎?多謝大大的指教...................也謝謝上面達人的撥冗回答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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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10-01-20 11:58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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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B委任之內容限於法律行為 就B選項而言,雖依民531(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但亦可為事實行為,如授權委任會計師查帳,僅就事實的委任,不具法律實質效果! C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必同時授與代理權 可委任無代理,如會計師查帳;無委任有代理,如法定代理人之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D委任契約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 委任可為有償或無償,亦可為口頭或書面之方式,故當委任為無償且口頭約定時,並沒有「對價義務」,故受任人並無一定要完成某工作之義務!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