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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2009-12-02 19:1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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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由於是表意人自己沒有察覺較處於無知狀況下,所以特別保護善意第三人。
但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跟表意人的意思認知上所為行為較無關,故不保護善意第三人。 不太會解釋說,勉強大概知道意思。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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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09-12-03 19:0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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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第2項只講詐欺,這是有意的疏忽還是無意的疏忽??
學說上認為脅迫的瑕疵程度比詐欺更嚴重,所以被脅迫所撤銷之意思表示,從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推論,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這種對抗是原則性,會與民法801、948條之善意取得相衝突。 也就是說依照民法801、948條不能對抗,但是依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推論卻可以對抗。 這時物權篇善意取得的特別規定要優先適用(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只有在民法801、948條的情況以外,才能貫徹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推論。 個人淺見,請參考!!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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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004
2009-12-04 11:0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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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指欲使他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81上371)
脅迫: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對表意人告以危害,使其致生恐懼,並因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系指善意第三人仍得對當事人主張該意思表示有效,亦得主張該意思表示因撤銷而使其失效;易言之,善意第三人就此有選擇權,且當事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為催告,限期要求其為選擇(王澤鑑,民法總則) 詐欺:當事人仍得選擇。 脅迫,當事人自已無法選擇。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