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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
2009-12-02 11:1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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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們就民總有關「錯誤」中的「傳達錯誤」 其多表意人表示行為之錯誤,亦適用民法第88一般錯誤之規定 其以「非故意」為限 又若「故意」的話,則類推無權代理 若「過失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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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09-12-03 23:4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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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透過使者乙,向丙表達以A物為標的之買賣意思表示。
因使者乙在傳達這個意思表示時有所誤認,傳達給丙時變成B物,此即屬傳達錯誤之類型。 在社會上有許多擔任使者的角色,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個機構。常見的有快遞公司、郵局、郵電機構等等。 補充說明:使者不同於代理,代理人能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但使者不能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 個人淺見,請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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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
2009-12-08 11:0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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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12-03 23:45 發表的 : 謝謝樓上的大大回答哦 可是我的問題不在於「傳達錯誤」的概念 我想問的是 傳達錯誤所指的「非故意」的意思 傳達錯誤的法律效果類推一般的錯誤 那一般的錯誤的法效,表意人若要撤銷,要件之一在於要「無過失」 惟傳達錯誤,若使者自已的是「過失」 依民法第224條,視同表意人之過失 由上觀之, 傳達錯誤的「非故意」,若非故意,則是「過失」?! 那傳達錯誤的得撤銷的「例子」…有這個可能嗎? 若有這個可能,可以舉個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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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09-12-08 14:0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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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要討論的是『使者是否為故意』,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因使者之非故意,則該傳達不實,與表意人自己陷於錯誤者無異,故得依法撤銷之。
若使者非屬『非故意』,則應屬『故意』,則歸於『無權代理』之樣態,應類推適用民法110條等無權代理之規定,認為該意思表示內容效力未定,且由傳達人『使者』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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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
2009-12-09 11:3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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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12-08 14:04 發表的 : 感謝這位大大的回覆哦 可是我的問題點不在於「錯誤」的內容解釋你回覆的,跟我想問的不一樣 那個我知道^^ 我的重點是「傳達錯誤中所指的『非故意』」是否就是同「過失」 若是等同過失的話, 雖然傳達錯誤可以依民法第88條一般錯誤的方式,得撤銷 但又依民法第224條內容規定類推 使者之過失,等同表意人之過失 如此觀之,「錯誤的撤銷要件須是表意人無過失」 這樣子一來,傳達錯誤,用224條解的話,不就幾乎不可能有「得撤銷」之情況了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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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12-27 00:46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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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念全錯了
1.88、89沒有"非故意"的字眼 2.所謂錯誤就不可能是故意 3.不要背公式套公式,學數學最忌諱背公式,你要理解原理跟定義,而不是背公式套公式,那樣自然自己可以導出公式來! 4.是故陷於錯誤是由於過失或無過失所造成的 5.所以88I但書才在說明如何價值判斷 6.如果錯誤有故意的,86、87好像是多餘的...... 7.所以傳達錯誤原則上係指傳達人過失或無過失所造成的 8.如果傳達人故意傳達不正確,那就不是錯誤,所以認為在傳達人自己傳達意思表示的情形則類推無權代理的類型來處理 9.如果傳達人不僅僅傳達意思表示,還附隨其他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造成締約上的過失使得他方受到損害時,才會去類推224+適用245-1 10.如果傳達人過失或無過失造成傳達錯誤,才適用89,否則是沒有"比照88"的相同前提!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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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09-12-29 17:42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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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重點是「傳達錯誤中所指的『非故意』」是否就是同「過失」
就個人所讀的內容中,提到「賠償請求權之責任歸屬」,其中責任之輕重分為故意、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通常事變責任、不可抗力等七種層次!其中最後兩項為「無過失責任」(即事變責任與不可抗力責任)! 針對傳達錯誤中,其責任應由誰來承擔,決定法律效果。 即若為「故意」,則為「無權代理」!若為「過失」,則「不得撤銷」! 若為「非故意」(即有可能為過失或無過失),由法條上的推論,亦為應由表意人來承擔(類推「過失」)之情形! 例如,不可抗力責任:當颱風時,甲打電話要求瓦斯行送20公斤的瓦斯,瓦斯行因颱風天電話線路通訊不佳,聽成送16公斤!結果瓦斯行的雇員乙卻送來16公斤的瓦斯,試問甲可否否認雇員乙之送貨? 答案:應是不行,不得撤銷!即使為雇員乙的過失行為,甲還是得接受「債務不完全給付」!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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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12-30 01:36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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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舉的例
1.乙並不是甲的傳達機關 2.甲的意思表示根本沒有錯誤 3.甲根本就不需要撤銷他的意思表示 4.該例是瓦斯行的意思表示錯誤而不是傳達錯誤,傳達錯誤是指意思表示的傳達錯誤,而不是清償債務時的事實行為不正確 5.結論當然不是你的答案,瓦斯行聽成16公斤而跟甲訂立送瓦斯的契約,此時才是意思表示錯誤 6.本例要探討的是瓦斯行可不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也就是打電話並不是傳達機關發生錯誤,打電報才比較可能是傳達機關發生錯誤,本例是瓦斯行聽不清楚而不是電信局把電報發錯! 如改成是發電報但卻因為電信局誤傳改成16公斤,那麼 1.雇員乙根本就沒有過失 2.甲當然可以依89條比照88條來撤銷其意思表示,此時甲並沒有過失,所以仍滿足88I但書的規定而得撤銷! 3.但由於甲的原來意思表示是要20公斤,所以原則上甲撤銷該16公斤的意思表示后應該要在為20公斤的意思表示,如瓦斯行願意,應該再補送4公斤,也就是說,甲不能在瓦斯行願意補送4公斤的前提下,拒絕收這16公斤! 請參照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