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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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30 21:36
樓主
推文 x0
想請教一下,刑法地之效力之檢驗應至於刑法判斷的哪一個位置?(三階前or三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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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30 21:40
1樓
  
審查完了,確定何罪名時,再地的效力,做特殊刑法免除事由.(第四階)
請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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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30 21:57
2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30 21: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審查完了,確定何罪名時,再地的效力,做特殊刑法免除事由.(第四階)
請大家指正!


感謝大大回答!
若光看法條,我也會認為要先跑三階再跑地之效力,
然這樣一來邏輯上又怪怪的表情

例如: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 vs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
如果先論殺人罪,再去看有無刑法之適用,豈不是連外國人殺外國人也要先跑一次三階?
正常人一定會覺得:神經病!外國人殺外國人干我們屁事!然有此觀念,即代表已經先認定「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不知道這樣論述大家看不看得懂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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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11-30 22:06
3樓
  
我覺得視情況而定.因為要看架構上怎上排會比較好論 表情
不過我會先決定效力問題確定審判權及刑罰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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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30 23:07
4樓
  
沒審完,怎知其犯何法?如何適用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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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ornazn
2009-11-30 23:25
5樓
  
我認為是先論刑法第5條第5款,再跑偽造貨幣罪的三階

所謂的「三階審查」是我國的刑法的實體法原則適用演繹過程,
而刑法是我國刑罰權的明文,
有刑罰權=才可能有刑法適用=才可能有三階審查的適用
沒刑罰權=不用討論刑法適用=更不用討論三階審查的適用

故應先討論本案是否可適用我國刑法,
有刑法適用
再來討論用三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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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30 23:33
6樓
  
論罪科罰
即然已經論罪了(行為和罪名都找到了),又何必再跑三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30 23:39
7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30 21: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感謝大大回答!
若光看法條,我也會認為要先跑三階再跑地之效力,
然這樣一來邏輯上又怪怪的

例如: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 vs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
如果先論殺人罪,再去看有無刑法之適用,豈不是連外國人殺外國人也要先跑一次三階?
正常人一定會覺得:神經病!外國人殺外國人干我們屁事!然有此觀念,即代表已經先認定「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不知道這樣論述大家看不看得懂
管見以為應視題目而論
例如: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 vs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
1.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個人會先論罪,刑,再論效力
2.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直接先寫刑法效力

重點仍需看題目而論,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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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11-30 23:52
8樓
  
因為有些效力是
國籍主義->領土之觀念(3.4)
屬人主義->國籍法之國民(7).或公務員(6)
保護主義->社會(5).國民(8)
世界法主義(5)

-->刑事實體法之認定本為於偵查.審理中認定且為嚴格證明之.然若有些
案件事實已明確無管轄權之適用.無法施予刑罰權之下.要開庭.調查證據.
言詞辯論一直到判決之時因為無審判權所以適用303不受理判決 表情
然是案件罪名之認定.原則以審理中發現真實之外.273條審前制度.253-1
~3及252~255不起訴或緩起訴針對訴訟經濟之下(條文內容故不待論).案
件並無會因此進入法院:再者其實主要針對乃252之下部分款項欠缺訴訟條
件或法院無法科與刑罰權之時本屬"應"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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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ngushuang
2009-12-01 00:14
9樓
  
我投三階之前一票
畢竟還是要先看是不是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
如果沒有審判權就算跑完一百階一千階
應該也不會有人理你吧
令一個理由是
依法典章節體系而論

(小的淺見)看過就忘了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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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2-01 01:36
10樓
  
哈哈哈...頭好痛表情

就地之效力的法條來看,應該是先跑三階再論刑法效力(我後來發現金律師例題擬答是這樣寫)
如同柏大所講,不先論罪,怎麼知道用什麼罪去適用刑法效力?

然站在實際面上又不太合理,如同其他幾位大大所說。

表情表情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veronica666
2009-12-01 02:28
11樓
  
理論上 應該要先論罪 才能確定有無地的效力
金律師有提出一個判斷方式 我相信很多人都學過了
先區分國內外 國外在區分成侵害是本國或世界法益 如係本國 再區分為整體或個人 是何種人所侵害

問題是寫題的下筆 以國考寫法 大概會有兩種方式 :
一 按正規方式 下標論罪 也就是最基本的三段論證
二 直接點明本題係考刑法地之效力 將關鍵爭點寫出

我覺得 不管那種方式都無所謂 應該要看時間上來決定怎麼下筆
時間多 當然是用第一種 時間不夠 則用第二種
寫的少 至少比寫不完的好 =口=

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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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2-01 19:23
12樓
  
刑案審理和判決是不同的.
依刑訴,當然是程序優先,
有無審判權,是一個優先事項.(自由證明)
但論罪是嚴格證明(原則)
...........
因為是問地之效力是否三階那一階,指論罪,當然是第四階.
但若問有無審判權或我國刑法適用(空泛問題),管見以為在刑事程序上即可以決定.(但此時應是快速用三階檢驗完後,以第四階處理)(即某外國人其行為.....,雖符合刑法...,但因刑法4,5非屬我刑法效力,或依刑訴無審判權,判決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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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12-01 23:44
13樓
  
刑訴法適用上:審判權->管轄權->是否應受理->是否為免訴->是否為有無罪判決
既然無審判權.當然無須審理抑或審理中.勁而適用252.不起訴.303不受理(無審
判權之款項).......... 所以實務上操作本屬如此.但是僅為刑法考題架構.應視情形
為斷(It depends).. 讓老師看得懂比什麼東重要~~~~~
----->以上為酒後亂言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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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羅武
2009-12-02 04:44
14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30 21:36 發表的 刑法地之效力: 到引言文
想請教一下,刑法地之效力之檢驗應至於刑法判斷的哪一個位置?(三階前or三階後)
例如,陳某於美國偽造新台幣一批。是要先論偽造貨幣罪,再適用刑法第5條第5款,抑或是先論刑法第5條第5款,再跑偽造貨幣罪的三階? 
先在此感謝解惑之大大


不可一概而論,需個案判斷之:
(一)若是實際案件中,當然先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二)若是考試中:
   1,若是刑訴考試,當然是審查審判權之有無(蓋,刑訴考題目前大都不會跨領域考刑法)。
   2,若是刑法考試,需視該題爭點多寡及重要性而論:
     (1)若是爭點多,而審判權顯非出題老師所求解題目的之一,當可直論效力範圍。
     (2)若非上述情形,建議還是將整個論最完整呈現之後,再論效力。

以上,僅供參考。

哇~~~不到五點...今天鐵又要混沌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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