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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huang
2009-11-30 13:4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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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3 10:5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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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種類之債特定的方法,大陸法系將債務分為送付之債、往取之債和赴償之債。
因為契約的履行地原則上不是債權人所在地,就是債務人所在地,而「送付」的意思就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幫他送到別的地方去,將其給付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第三處所之債務。所以,區別的方式:就是看履行地為何,若是債務人所在地,就是往取;若是債權人所在地,就是赴償;若是要求送到其他的地方,就是送付。 例如: 若甲告訴乙:「這東西,幫我送去給A」,而乙回答:「好,我會幫您送去給A」,履行地非甲,也非乙,而是清償地以外的第三處所,這就是送付債務。 若甲告訴乙:「這東西,我會自己來拿」,而乙回答:「好,我會給您準備好」,履行地為乙(債務人所在地)這就是往取債務。 若甲告訴乙:「這東西,要送到我家來」,而乙回答:「好,我會給您送去」;履行地為甲(債權人所在地),這就是赴償債務。 而此題, 甲要求乙送到丙處,並且甲會在丙處點收,即表示丙處為乙(債務人)所在地而非甲(債權人所在地),所以這題會解B,往取債務。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