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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huang
2009-10-30 01:11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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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0-30 08:3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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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上看到的观念:(观念from杨律师的法律讨论区)
普通未遂是基本规定,不能未遂和中止未遂是特别规定。 以最常用的杀人罪为例: 可以把普通未遂想成普通杀人罪(基本规定), 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想成义愤杀人罪(特别规定), 后进行法条竞合。 也就是说,只要进入着手,一定构成普通未遂, 只是有可能同时构成中止未遂或不能未遂, 有其优先适用顺序而已。 虽然我个人不是采上述的方法,但是我觉得它还蛮好用的。 如果对于未遂感到很混乱,可以先参考用看看。 ----------------------------------------------------------------------------------------------------------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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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09-10-30 11:52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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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补充一下我的看法,也请各位大大指导
普通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的分类在学说上其实是有歧异的,我认为较多的学说采用的架构如下: 广义未遂--1.普通未遂----依事实接续讨论有无成立中止未遂 2.不能未遂 如果依照这个分类,与冰大的结论会有些出入: 1.普通未遂与不能未遂不是基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而是不同类型的未遂型态。 2.不能未遂不会与中止未遂发生竞合。 3.普通未遂与广义未遂为不同内涵,应解释为:只要进入着手,一定构成广义未遂,接下来看是构成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而且不会有同时构成中止未遂或不能未遂的情形。 所以a大第一小题的思考模式的见解,应该是对的。 第二小题,依照这个架构应该可以解释为成立广义未遂后,接着检验构成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而不是谁优先检验的问题。 另外,也有学者主张广义未遂下,用有无危险来检验不能未遂,这是另一种架构。 在这个学说下,a大第二小题建议可略微修正:当成立广义未遂后,先检验客观上有无危险,如有危险则不成立不能未遂,即成立普通未遂。 以上,因学说及定义纷杂,学说上并未形成定论,进提供个人观点提供参考。 敬请指导。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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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0-30 12:51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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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未遂
1依抽象危险说 分不能未遂.....26,不罚 不是不能未遂 再2依中止(主观中止说).. 成立中止或准中止....27 分即了未遂 未了未遂 不成立中止(障碍未遂)25(得减)(混合理论) 请各位大大指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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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0-30 13:39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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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未遂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 则定义上:25I为未遂犯定义, 经由26,27后审查,再回到25II可罚者. 所以不能未遂26,与中止犯27,应不会有竞合. 审查上 A不能未遂=26+25I+25II B中止犯=25I+27+25II C障碍未遂=25D普通未遂 所以结构上,中止犯和障碍未遂,看起来关系,但实际上,25应为定义型,并非仅指障碍未遂一种.所以以普通未遂称呼,不如用障碍未遂,较优. 则ABC三者,都有共同点D,用竞合来看,各有不同规范评价目的. 但若以ABD,则会有如原PO的困扰. 以上请各位大大指正.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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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09-11-01 02:38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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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于 2009-10-30 01:11 发表的 刑法不能未遂一问: 1.针对你的问题:个人回答如下 未遂,乃着手实行构成要件行为,而未能符合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欲完成之行为。 行为人已经着手但未遂-----考试千万不要这样写,因为很矛盾。(就是要你对题下未遂之解释,而你在解释中又用未遂,那到底未遂到何处?? 救你一命^^,不要介意) 判断有无危险吗?有危险>>>一般未遂或中止犯 无危险>>>不能未遂 你的判断方法,看题时可以用,但解题时不能用。因为学说分歧(有通说),要对题解释说明。 2.不能未遂是优先检验于一般未遂之前吗? 这个是对的(应该说看题时就要判定是不能未遂OR一般未遂,下小标题(简称下标)要写对)。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