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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0935op
2009-10-24 06:5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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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法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物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要件~題中的丙為善意受讓~所以不可要求其返還 二.依民法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所以在法定代理人未表示同意與否~其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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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09-10-24 08:2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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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認為:
1.依照題目的順序,第一小題出題者並表達出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直接以善意受讓來得到結論。又善意受讓應併提民法810+948,如果僅提及948條,似乎稍嫌弱化。 又,物權行為應以處分權為要件,但善意受讓為例外。 所以應假設丙為善意時,依民法801+948條,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該琴。 若丙為惡意時,甲雖得向丙請求返還該琴。但依民法949條規定,有二年的時效規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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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09-10-25 20:0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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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之甲讓售其小提琴給乙,乙旋即將該小提琴出賣給丙,並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對甲所訂立之契約,拒絕承認,並發現甲係受乙之脅迫而讓與其琴,丙對於甲受脅迫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毫不知情.
1.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琴? 2.甲受脅迫於乙,故甲對乙讓售得撤銷,如未受脅迫甲乙的讓售是否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同意前為效力未定? 端視乙是否無權處分,其要件須甲為所有權人,而丙為無權占有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77;79條其所為意思表示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甲乙間買賣契約因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拒絕承認而為無效. 乙既非所有權人,其買賣小提琴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依民法118I條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須經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承認始生效力, 故若丁拒絕承認乙的處分行為,則丁得代理甲向丙主張民法767條之物上返還權. 若丁承認甲乙間買賣契約,則契約有效. 3.如丙知甲為限制行為人但不知其受脅迫,如法定代理人同意與不同意下,效力各為如何? a.同意:依民法118II丙取得所有權 b:不同意:甲乙契約無效,且因甲受脅迫,依民法92II條反面解釋,受脅迫所為意思表示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乙間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114) C:丙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已知甲乙所為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無效,自非善意,無得主張善意受讓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