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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ynNi
2009-10-10 21:2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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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今年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陞遷法,有些疑問第一個問題 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集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為「不得辦理陞任之人員」 第六款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 第七款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這兩條體系解釋起來有點怪怪的,第十條是免經甄審(選),但排除第十二條「不得陞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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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ticsane
2009-10-11 11:1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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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
舉實例,妳把他看成政務人員即可! 第二個問題: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草案說明:四、第八款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一概不得辦理陞任,對於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確有不公,爰參照現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增列除外規定,俾有所因應。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 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六、配合科技發展或國家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也就是說配合政府政策而留職停薪者,但也確實有執行業務或任務~為排除規定!! 雖不是高手~但希望能解妳的疑惑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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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ynNi
2009-10-11 11:4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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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覆喔
關於第一點 我有一個新的疑惑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至第九款這七種情形人員既然不得陞任,自然無法不經甄選(審)而陞任 因「甄審(選)」係包含陞任與遷調兩個內涵 所以反面解釋第十條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限制,得出「第十條列舉之職務,仍應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這七種情形人員不得陞任之限制」 但是上述七種人員可否遷調呢? 遷調第十條第一項所列的五種職務時,得否免經甄審(選)? 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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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ticsane
2009-10-11 16:1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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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甄審(選)」係包含陞任與遷調兩個內涵----我不知道妳從哪來的資訊是如此說的!
第五條第二項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因此對內是甄審,對外是甄選!----個人覺得它(甄審選)是一個過程! 第十三條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這種遷調就沒包含你說的甄選(審)裡了! 第四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細則第二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 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 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 務。 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並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他只有指陞任,未包含遷調 所以應賅是可以遷調! 遷調第十條第一項所列的五種職務時,得否免經甄審(選)?----妳是指七種人嗎?有些都被關,或已離現職、停職中,但還是有可能,像輕微處分--考績丙等,但還是要受陞遷法13條與 任用法第18條(下面)之限制: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我盡力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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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ynNi
2009-10-11 17:54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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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言之
因「甄審(選)」係包含陞任與遷調兩個內涵----我不知道妳從哪來的資訊是如此說的! 第五條第二項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因此對內是甄審,對外是甄選!----個人覺得它(甄審選)是一個過程! 第五條第一項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本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升遷。 因此,只要出缺,不論是由機關以外之人員遞補或是由本機關人員遞補,皆需要透過甄審(選)過程 因此甄審(選)自然是一個囊括陞任及遷調兩種情形的過程啊 亦即不論是以甄審(內)或甄選(外)方式所得來的一個職缺的人員,都有可能是陞任或是遷調而來 也許我「甄審(選)係包含陞任與遷調兩個內涵」的表達方式有點不清楚 但是我想說的的只是甄審(選)過程而遞補來的人員,有可能是陞任,亦有可能是遷調而來的 這點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喔:) 至於您給予的解答 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除第六、第七款之外的七種人 在符合陞遷法及任用法之調任規定的情況下 應該仍能免經甄審(選)而「遷調」第十條所列之職務 非常感謝! 我也認為您的推論是正確的 謝謝您的耐心回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