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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2009-09-12 22:1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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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09-09-12 15:56 發表的 不純正身分犯之幫助與教唆: 先來4題好不好 哪有這樣玩的 要繞口令也不是這樣 01.甲叫乙殺甲爸: 乙:普通殺人罪(271I)。 甲: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272I+29I、II)。 如果照我讀的教科書來解 乙:普通殺人罪(271I)。 甲:依共犯從屬性理論,甲係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惟甲是甲爸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故應就其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適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272I+29I、II)規定,加以處斷。 但是實務上好像用不一樣的方式(就是好難解釋,用文字好難講) 總之 像272那種算屬於變體構成要件 而變體構成要件的適用又要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前提 所以會先出現271,在272(應該是吧) 實務上就不需要先建立在基本構成要件之上 其他的我可不可以簡答 02.甲叫乙殺乙爸 乙: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I)。 甲: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271I+29I、II)。 03.甲幫乙殺甲爸; 04.甲幫乙殺乙爸; 這兩題 我怎麼覺得怪怪的 是我中文不好嗎? 甲幫乙殺甲爸 所以到底是誰殺了甲爸? 是甲去殺了甲爸? 還是乙殺了甲爸,甲只是幫助犯?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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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9-13 16:2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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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甲叫乙殺甲爸;甲:272,29乙:271
02.甲叫乙殺乙爸;甲:271.29乙:272 03.甲幫乙殺甲爸;甲:30.271乙:271 04.甲幫乙殺乙爸;甲:30.271乙:272 05.甲叫丙叫乙殺甲爸;甲:272.29乙:271丙:x 06.甲叫丙叫乙殺乙爸;甲:29.271乙:272丙:x 07.甲叫丙幫乙殺甲爸;甲:30.272乙:.271丙:30.271註:(教幫為幫) 08.甲叫丙幫乙殺乙爸;甲:30.271乙:272丙:30,271 09.甲叫丙叫乙殺丙爸;甲:29.271乙:271丙: 10.甲叫丙幫乙殺丙爸;甲:30.271乙:271丙:30.271 11.甲幫丙叫乙殺丙爸;甲:29.371乙:271丙:29.272註:(幫教為教) 12.甲幫丙幫乙殺丙爸; 13.甲幫丙叫乙殺乙爸;甲:271.29乙:271丙:29.271 14.甲幫丙幫乙殺乙爸: 註:參許玉秀譯;間接幫助犯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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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09-09-13 19:4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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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問了~
雖然題目是:不純正身分犯之幫助與教唆 像01.甲叫乙殺甲爸; 在這麼短的題目裡,為什麼可以確定甲一定是教唆犯,而不是間接正犯?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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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ROC
2009-09-14 23:1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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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分享一下:
基本上在比較複雜的幫助幫助、幫助教唆、教唆教唆、教唆幫助等情況下, 依照許玉秀老師的見解,判斷重點應為「對於正犯的助力到底為何」。 所以, 07.甲叫丙幫乙殺甲爸 →丙對正犯乙之殺人行為之助力為幫助→丙為幫助犯。 →甲叫丙去幫助正犯乙去殺人→甲產生了一個對丙之幫助行為之影響,而促使丙這個幫助行為之實現,而得以使丙去幫助乙完成犯行,故甲對於正犯乙之助力即為幫助,甲為幫助犯。 11.甲幫丙叫乙殺丙爸 →丙叫正犯乙殺人→丙為教唆犯。 →甲幫丙叫乙殺人→甲提供了一助力,而得以使會影響乙之由丙所為之教唆行為得以實現,故甲對於正犯乙之影響為使一教唆行為的以實現而對正犯產生教唆之效果,故甲為教唆犯。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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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9-15 19:23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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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針對教唆幫助與幫助教唆之見解
一學說上有不同之見解: 1.對行為人係為之教唆抑或幫助以.行為人之角度判斷是為教唆行為抑或幫助行為<通說> 2.對於行為人應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以正犯上判斷其所接收係為受到幫助抑或受到 教唆.若行為人(正犯)是受到幫助.其幫助犯之教唆犯(教嗦幫助) 亦為幫助犯:反之正 犯是受到教唆行為.幫助教唆(教唆犯之幫助犯) 亦為教唆犯 <許.黃兩家見解> 二實務見解: 1.幫助教唆.教唆幫助.幫助幫助皆為幫助犯-->最高法院28刑庭決議 2.29台上3380號判決: 從犯係幫助他人犯罪,教唆犯係教唆他人犯罪,均非自行實施犯罪之人, 此觀於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故刑法上之 教唆犯,並無幫助犯,其幫助教唆者,仍應解為實施犯罪 (即正犯) 之幫 助犯,如幫助教唆殺人而被教唆人並未實施者,在教唆犯固應以殺人未遂 論科,而幫助教唆之人,仍因無實施正犯之故,不成立殺人罪之從犯。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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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huang
2009-09-26 01:3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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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09-11-03 15:41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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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2 12:22 發表的 : 不好意思,改題一下 因為叫與唆有別,叫可為叫之幫助,而唆一般為唆使 請附理由,簡要說明甲、乙、丙各該如何論罪。 01.甲唆乙殺甲爸; 乙271 甲272 29 02.甲唆乙殺乙爸; 乙272 甲271 29 31(2) 03.甲幫乙殺甲爸; 乙271 甲272 30 04.甲幫乙殺乙爸; 乙272 甲271 30 31(2) 05.甲唆丙唆乙殺甲爸;乙271 丙271 29 甲 272 29 06.甲唆丙唆乙殺乙爸;乙272 丙271 29 31(2) 甲 271 29 31(2) 07.甲唆丙幫乙殺甲爸; 乙271 丙271 30 甲 272 30 08.甲唆丙幫乙殺乙爸; 乙272 丙271 30 31(2) 甲 271 30 31(2) 09.甲唆丙唆乙殺丙爸;乙271 丙272 29 甲 271 29 10.甲唆丙幫乙殺丙爸; 乙271 丙272 30 甲 271 30 11.甲幫丙唆乙殺丙爸; 乙271 丙272 29 甲 271 29 12.甲幫丙幫乙殺丙爸; 乙271 丙272 30 甲 271 30 13.甲幫丙唆乙殺乙爸; 乙272 丙271 29 31(2) 甲 271 29 31(2) 14.甲幫丙幫乙殺乙爸; 乙272 丙271 30 31(2) 甲 271 30 31(2) 柏檜大基本上你不用去理會幫助幫助、幫助教唆、教唆教唆、教唆幫助或幫助之幫助、幫助之教唆教唆之教唆、教唆之幫助等詞的意思(說實在有些刑法老師會但不太會教,把學生弄瞎、昏在哪,自己得意洋洋,COW~莊孝A):因為這些詞只是使用名詞或動詞的差異而已。 判斷標準就如同JHROC大所言, 依照許玉秀老師的見解,判斷重點應為「對於正犯的助力到底為何」。 我不太會用功能,所以不會畫圖解說,多包涵 甲---29或30---丙----29或30--乙殺A 對乙殺A應該沒問題 對乙(正犯)而言丙可能是29或30 對乙(正犯)而言甲則是其對正犯之助力為何,為什麼呢??因為教唆、幫助的定義即明。 任何題目都是正犯先解,所以你確定正犯所犯何罪其他就沒甚麼 我的解答都是以正犯為起點,在向外延續。 只有另一重點即:刑法第31條之適用問題 不好意思,我錯了,我看到我這有錯誤,感謝冰大大提醒,我清醒了。 真是厲害,使男人清醒,女人昏迷~~我要多向冰大大學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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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03 19:34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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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PO這篇討論文的大大出了14題,但小弟我實在太懶,不想一一回答,只好從觀念下手回答:
不純正身分犯: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教唆者及幫助者: 1.有特定關係→成立不存正身分犯。 2.無特別關係→成立共犯,並依罪行不可分原則,科以通常之刑。 再來,我們來討論關於間接教唆、間接幫助、教唆幫助、幫助教唆等問題: 間接教唆(教唆教唆): 1.否定說: 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未能涵蓋間接教唆,形成法律漏洞。 2.肯定說: 論教唆犯。理由,對正犯產生造意。 3.實務: 28.7.25刑議 → 教唆犯。 間接幫助(幫助幫助): 1.否定說: 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未能涵蓋間接幫助,刑成法律漏洞。 2.肯定說: 論幫助犯。理由,對正犯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之支援。 3.實務: 28.7.25刑議 → 幫助犯。 教唆幫助(幫助的教唆): 1.否定說: 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未能涵蓋教唆幫助,形成法律漏洞。 2.肯定說: (1)甲說,論幫助犯。理由,由於正犯早有犯意,故只是對正犯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之支援。 (2)乙說,論教唆犯。理由,教唆幫助即幫助犯的教唆犯,其教唆他人犯罪(為幫助行為),自屬教唆犯無疑。 3.實務: 28.7.25刑議 → 幫助犯。 幫助教唆(教唆的幫助): 1.否定說: 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未能涵蓋幫助教唆,刑成法律漏洞。 2.肯定說: (1)甲說,論教唆犯。理由,對正犯而言,其行為仍為創造正犯犯意。 (2)乙說,論幫助犯。理由,幫助教唆為幫助犯之教唆犯,故應成立教唆犯。 3.實務: 28.7.25刑義 → 幫助犯。 告一段落了...... 一言以蔽之,學說上大致有兩大方向,一說是從屬於中間者(A → B → C);另一說是從屬於正犯(A→B→C) 。而實務見解,除了教唆教唆論以教唆犯,其他都論幫助犯。至於否定說,是少數見解,考試可以不用理它。(雖然我覺得依罪刑法定原則,此說才是正確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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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09-11-05 17:12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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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看行為是具教唆還是幫助而論
小女有一個問題: 教唆幫助跟幫助教唆雖然都是幫助犯,但是要怎麼區分? 甲叫乙幫丙…→教唆幫助 甲幫助乙叫丙…→幫助教唆 是這樣分的嗎? 雖然看了冰咖啡大大的解釋後好多了,但還是有點昏…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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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05 17:53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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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05 17:12 發表的 : (以下是許玉秀老師的看法:視對正犯的效果而定。) 會搞錯,我想是因為幫助這個詞搞混了,只要將句子寫清楚一點就很容易了。 ex.甲教唆乙幫助丙殺害丁 (題意不明,乙到底是提供"幫助",還是同丙一起殺丁?) 所謂教唆幫助,應該是指如下面例子: ex甲唆使乙提供槍械給丙去殺丁 (教唆) (幫助) 解析:丙原本就要殺丁,甲乙只是提供幫助。 結論:論幫助犯。 ---------------------------------------------------------------------- 再來,幫助教唆: ex.甲提供門路給乙教唆黑道丙殺害丁 (幫助) (教唆) 解析:丙原本沒有要殺丁,是甲乙引起他的犯意。 結論:論教唆犯。 ----------------------------------------------------------------------- 就我個人而言,站在罪刑法定立場,我贊成否定說;若依法感,則贊成此說。 實務...小弟才疏學淺,不知道實務的結論是怎麼出來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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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05 22:23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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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記法:不知正確否.
以正犯為實行tb之人 而教唆使成他人產生犯意(成立正犯)則為教唆犯(才是)(有直接原因力者) 其他的都只是助力,沒有引起任何犯意..,都算幫助犯. 因此,甲教唆乙去幫助丙,則甲論幫助. 乙幫助甲去教唆丙,則乙也是幫助.(丙因甲而有犯意,但乙僅對丙有助力而已) 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則甲還是幫助(丙因乙而有犯意,甲對丙之犯意僅有助力) 甲幫助乙去幫助丙,則甲還是幫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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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06 07:31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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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5 22:23 發表的 : 4個幫助 @@" 柏大要自成一派嗎? 如果依許玉秀老師的概念,「對正犯的助力為何」, 答案會是兩個教唆、兩個幫助。 至於助力的判斷,可以參考 JHROC大 論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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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06 08:09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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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許師的對正犯的助力...,
甲幫乙叫丙殺丁:因為甲和乙都使沒有犯意的丙惹起犯意. 1丙成立271I故意殺人罪 2乙成立29I,271I,29II教唆故意殺人罪 3甲成立教唆故意殺人罪.但甲不會成立教唆教唆故意殺人罪(甲乙間沒有共犯) 甲幫乙叫丙殺丁(丙父) 則 1丙成立272(罪責加重要件) 2乙還是29,271,31II 3甲還是29,271,31II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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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06 09:30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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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甲幫乙叫丙殺丁,甲論何罪? 1依刑法29,30,甲未直接就丙實行...,故依刑1,為不罰行為. 2依對正犯的助力,則甲亦使無犯意丙生犯意,為刑29教唆犯,限制從屬於丙之正犯行為,論教唆殺人罪. 3依對正犯的助力,及所知所犯原則(採小),則甲之故意僅在幫助故意,雖其有教唆之助力,依刑法30為幫助犯.即甲論幫助殺人罪.(此結論與28年決議相符) 附言:甲乙間不會有28為共同教唆或幫助犯.但有可能其間之犯意聯絡而均為共同意識主體而共同負責. 管見採3說,雖決議僅有命令效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且能符合評價原則. (許師的和決議的差別只在幫助教唆(教唆的幫助),故以此為例) (不能只看金大的刑法解答)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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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06 11:26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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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6 09:30 發表的 : 其實要選擇那一說都可以啦,只要考試能把理由寫明白就行了。 學說上的爭論,刑法學者都討論不出結果了...更何況是我們這些考生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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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09-11-06 11:31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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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站在罪刑法定立場,我贊成否定說;若依法感,則贊成此說。 小第不才,說說實務的看法: 我想實務的觀點就是站在行為人所為,是幫助還是教唆之行為,而非對正犯之行為效益。 然就學說上否定說(即對正犯助力為何)以前或許為少數說。但相對的,越來越多學者支持或是對實務的看法有不同意見時。 我選擇依邏輯、推論過程判斷。刑法著重在行為人之行為還是法益保護?不管怎樣推論,只要論證過程連貫,不要支離破碎,應該會有分數。但羅輯論證破碎,我想應該這樣的分數會更低才對。 以上是我的感覺。不要理我,因為考試閱卷還有些許因素存在。 謝謝冰大大上了寶貴的一課,讓我發現我忘了,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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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06 23:18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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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109是因為具憲法效力,大於立法權(刑28)
那釋535和警察臨檢,規定不同,又如何? 釋662和釋366對那個刑法易科罰金的問題,又如何? 等法院判了,不服再去釋憲?不然還是有拘束力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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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07 18:46 |
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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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形成自由
二.權利分立原則 三.解釋文是不成文法 四.刑法規定事項是絕對法律保留.刑法1(罪刑法定) 憲法23(依法律定之)及釋字443 五.違憲審查僅多"宣告"失其效力.統一解釋僅多統一適用 法令 六.不利於行為人之解釋是不可採的=>入罪化 七.宣告違憲->只有大法官.解釋憲法->誰都可以作 創設.制定.刪除法律->立法院之職權 八.法官可造法->判例但是不成創設形式(狹義)之法律 -------------->以上僅為個人胡說的 (LET IT BE)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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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07 19:13 |
2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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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官造法和民代立法問題,
一個自認法學優越可以解釋, 一個自認有民意基礎可以立法, 在非判例國家,成立法和判例一起用,法官依法,這個法就很有學問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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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07 20:12 |
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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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派不同當然對法官會有一定的影響
1.概念法學派=法官受到法律拘束.不可造法 2.自由法學判=法官不受法律拘束.可造法(EX:case law) 階有好有壞: 1.者維護法安定性.但是當法律一生效即落伍 2.者比較能適應社會變遷.但違反法安定性 所以在於釋字109也會有所爭議.因為共謀共同正犯所說面對的東西 是:意思主體共同說(或共同意思主體說)下的犯罪集團化.若是否定釋 字109就會難以打擊此類犯罪集團(黑色會).但是承認他又違背刑法罪 刑法定.處於兩難之下...此時眼睛要看誰--->立法院 但是實務上之適用好像沒有前提限制.加上是釋字582以前都會用"他白" 作補強證據.其他共同被告 A說:某某某也有共謀阿. B說:黑阿黑阿. 一.自白不得當作唯一之證據 二.尚需補強證據 此時在釋字582之前.B的他白就是補強證據 所以那位某某某先生.就變成了共同被告. 某某某反駁說:我沒跟他們共同實行阿. 檢說:釋字109說只要事先同謀就行了.................. --->導致司法破害之情形發生....跟秘密證人制度一樣恐怖..... ~~~~~~~~~~~>好像離題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