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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4-29 14:2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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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時,除妻乙,婚生子女ABC三人外,尚有兄弟姊妹丙丁戊己四人。其遺產除A地(公告現值100萬元)B屋(課稅現值50萬元),及銀行存款450萬元外,並無其他債務。試問: (一)依民法規定,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就各具體遺產,各繼承人應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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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4-29 14:3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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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個人最近接到的一個繼承案件實例,覺的可以PO出來和大家分享,一方面腦力激盪一下,另一方面也可以體會到考試題目和現實案件處理方式的不同處。
問題題示:(高手可略過不看) (一)除紅字部份小有陷阱外,基本上是送分題。也是國家考試基本題型題! (二)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除依法定應繼分繼承外,尚有其他方式哦! (三)可能要涉獵民法親屬編的某個條文,因為屬訓示規定,所以訴訟上很少用到,但卻是個很捧的規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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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5-01 16:3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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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了,沒人回應,有那麼難嗎?還是大家都閉關了!
第二次提示: (一)主要以1138條及1144條解題即可。 (二)思考一下1154,1164,1174各相關規定,然後選擇一種適當的方式。 (三)弘揚孝道。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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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2009-05-01 22:4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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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5-01 16:38 發表的 : 居然沒有人回答,我來試看看第一個 (一)依民法規定,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就各具體遺產,各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何? 1.依民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妻乙、婚生子女ABC有繼承權~共4人 2.依民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A地100萬+B屋50萬+銀行存款450 = 600萬 均分4人,每人得150萬 我不清楚到底怎麼分遺產,所以只好先這樣分一下 請大大告知一下吧~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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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
2009-05-01 23:3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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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第一題............
如下~ 先一一四四 配偶之應繼分 再一一三八 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 乙跟子女三人均分甲之遺產 沒有消極財產 不用連帶付清償之責 房與地及存款要先繳交遺產稅才得分配 所以 地 屋 於未分配前為公同共有關係 不得逕行處分 就金錢方面 每人分得四分之一 就不動產方面 依共有人決議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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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誠
2009-05-02 14:42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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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01 22:45 發表的 : 紅字的部份恐怕有點問題 提示都說A地B屋的公告現值和課稅現值有點小陷阱 我覺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課稅現值是在核定遺產稅用的吧 在算遺產價值的時候應該以市價為準才對 所以在題目沒給市價的情形下 我們只要把具體不動產按應繼分分配即可 所以本題結論: 乙及ABC就存款450萬各分得四分之一 就A地和B屋亦各分得權利範圍四分之一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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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誠
2009-05-02 14:58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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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29 14:25 發表的 【民法】繼承-法律規定與現實問題: 因為繼承人依上述應繼分取得之A地及B屋各四分之一 即A地及B屋由乙及ABC四人共有 在日後要使用收益或處分會產生相當的困擾 所以才會有(二)(三)的問題 我覺的1154(限定繼承)和題示好像無關 1174(拋棄繼承)倒是可以考慮 但站在物之經濟效用的立場 第二小題似乎應該採取1164的分割繼承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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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5-02 15:25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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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偉誠 於 2009-05-02 14:58 發表的 : 第一小題大概如此了 第二小題用分割繼承也對啊 然後呢?要建議他們怎麼分割遺產比較符合題示要求? 題目稍微改一下好了,修改部份為黃底紅字。 甲死亡時,除妻乙,婚生子女ABC三人外,尚有兄弟姊妹丙丁戊己四人。其遺產除G地(公告現值100萬元)H屋(課稅現值50萬元),及銀行存款900萬元外,並無其他債務。試問: (二)若您為縣市政府相關服務人員或是律師,繼承人向您請教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對日後財產 之使用收益或處分較為便利,您會為如何之建議?法律依據為何? (三)若乙年80歳,身無分文,長期患有憂鬱症,夫甲死亡後更常顯現不安全感。子女ABC自 幼受乙哺育長大,事業各有所成,經濟無憂,您對甲之遺產應為如何之規劃,始符合民法之 整體精神?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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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5-04 17:41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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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考時題目大概都只問到
對於遺產應為如何繼承 所以大概用1030-1條1138條及1144條就可以解了 但現實上繼承案件 真正用應繼分繼承的情形並不多 特別是遺產中有現金以外動產及不動產之情形 繼承人有數人時 如果用應繼分繼承 非但增加日後處分財產的困擾 對於物之使用收益也不方便 所以絕大部份的繼承案件 是用遺產分割的方式來繼承的 既然是全體繼承人的協議 當然可以打破應繼分甚至特留分的藩籬 就遺產為任意之分割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