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55號解釋背後的故事-有關記帳士就地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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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2-21 15:4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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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55號解釋:
是關於未經考試及格而取得記帳士證書的規定是否違憲的解釋,也就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地合法的合憲性問題。
參考法規:
憲法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記帳士法所有條文&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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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2-21 16:33
1樓
  
話說
我最近才有想考記帳士的意圖
看到這篇
我的想法果然印驗啦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2-22 11:05
2樓
  
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來說
記帳士應該是個不錯的選擇
因為它不難考
自行開業成本不高
能做的又和會計師差不多
一旦有了固定的客戶
收入也比律師和地政士隱定
的確是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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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enphon
2009-03-02 16:38
3樓
  
當初立這法條,是為了過去許多年來的相關執業者做的一個過渡期的條款,跟代書的例子很像.但新的想進入這領域的人,就需要考照.這就跟以前醫師不用考照,只要有經驗就好.但隨著社會發展,需要更多的專業知識,才發展考試模式.但是要為過去的執業者著想,就立了這條法。另外,目前考照的都是大學畢業生,根本沒經驗,且考這張證照的份子,很多都是後面濫學校的會計系,考不上會計師才做的另外選擇,這些大法官難道放心把這個行業交給這種學生嗎?該釋憲結果,肯定影響上千的家庭,在這種景氣極差的情況下,大法官過著富裕生活,躲在辦公室,講一堆法律道理,就判定違憲,簡直是一堆不懂社會現況的xxx(不能亂寫,不然偉大的大法官援引某條例或者叫某大律師告我,這些人又都是超級會考試的高校高材生,雖然不大懂社會現況,我肯定完蛋的)。"考選部政次董保城表示,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對憲法賦予專門職業考試權的尊重."-我不能說考選部這樣想不對,這是專業考量,但我很想拜託他門這群公務人員兼高材生,多想想社會現況跟民生問題,好嗎?另外,我奉勸想考的年輕人,這行業根本不是補習班說的收入百萬,我認識很多這行的人,我很清楚她們還是希望去擠會計師而不繼續做這行。因為這行業收入很一般,甚至沒什麼有錢人,不要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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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enphon
2009-03-02 16:41
4樓
  
考試的不是笨蛋,合法換照的都是有經驗的老一代的執業者,年輕人還是要憑考試會比較好。你跟老人比公平嗎?虧你還是知識份子呢!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henphon
2009-03-02 16:46
5樓
  
另外,我目前所知在工會支持考試且考上的人,很多根本在海外生活唸書,當然有閒功夫努力唸書考證照。而努力執業的人根本忙到沒空準備考試,還要養家湖口,請問這樣公平嗎?不過,跟你講這也沒用,因為既得利益者永遠不會為他人生計著想,只會講道理,說穿了,這樣的結局只是製造更多書呆子,根本不是更多專業人士,若你考上了,那我恭喜你,加入既得利益者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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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LISHA
2009-03-02 21:13
6樓
  
下面是引用 shenphon 於 2009-03-02 16: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我目前所知在工會支持考試且考上的人,很多根本在海外生活唸書,當然有閒功夫努力唸書考證照。而努力執業的人根本忙到沒空準備考試,還要養家湖口,請問這樣公平嗎?不過,跟你講這也沒用,因為既得利益者永遠不會為他人生計著想,只會講道理,說穿了,這樣的結局只是製造更多書呆子,根本不是更多專業人士,若你考上了,那我恭喜你,加入既得利益者的行列。



如果造成您的誤會,我很抱歉
不過基本上,我並沒有要考這項考試的打算,純粹只是回應而已...
而且對這方面我也沒有很瞭解。
我沒有任何批評的意思...
更不敢懷疑您的專業。
但是,設考試就是想要讓整個流程更公正,讓大家公平競爭。
像您說的,目前考照的都是大學畢業生,根本沒經驗,且考這張證照的份子,很多都是後面濫學校的會計系,考不上會計師才做的另外選擇。
這樣的話,是不是更應該設置一個公正的流程,以維持記帳士的專業性。
而且我覺得,以應該給大家一個機會。
並不代表真的這些爛學校的學生沒有能力,現在的社會甚麼都要看證書,學歷,反而逼得許多學校的學生工作難找...
況且,社會上黑暗面之多,許多企業徵才往往也都有內定好人選...
考試或許不是最公正的,但是卻是讓許多沒有背景,或是一些學歷差卻肯上進的人,一個新的機會。
有任何冒犯之處,真的非常抱歉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shenphon
2009-03-02 22:40
7樓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02 21:13 發表的 : [back],5521092[/back]
 


如果造成您的誤會,我很抱歉
不過基本上,我並沒有要考這項考試的打算,純粹只是回應而已...
而且對這方面我也沒有很瞭解。
我沒有任何批評的意思...
更不敢懷疑您的專業。
但是,設考試就是想要讓整個流程更公正,讓大家公平競爭。
像您說的,目前考照的都是大學畢業生,根本沒經驗,且考這張證照的份子,很多都是後面濫學校的會計系,考不上會計師才做的另外選擇。
這樣的話,是不是更應該設置一個公正的流程,以維持記帳士的專業性。
而且我覺得,以應該給大家一個機會。
並不代表真的這些爛學校的學生沒有能力,現在的社會甚麼都要看證書,學歷,反而逼得許多學校的學生工作難找...
況且,社會上黑暗面之多,許多企業徵才往往也都有內定好人選...
考試或許不是最公正的,但是卻是讓許多沒有背景,或是一些學歷差卻肯上進的人,一個新的機會。
有任何冒犯之處,真的非常抱歉

你的意思我能理解,考試是篩選中較為公平的方式,任何人都該有機會選擇他想要從事的職業。這種道理連我家附近路邊早餐店老闆都懂,不需要提醒。

但是大法官顯然對已經執業十多年的人士非常不友善的,非旦不給機會就地合法(如土地代書,導遊),還要求去考試,等於是要一堆工作二十年的老人去跟大學生小朋友去考場競爭,老實說,很多這些老人工作經驗非常豐富,但課本的東西早就還給老師了,記憶力也減退,要如何參加考試?(你叫台大醫學院院長再考一次聯考看看,看他記不記得高中物理化學課本寫什麼。)若不考取証照,高達六千個已經執業者將失去工作,很多成員都是家庭的支柱。

至於你提到的濫學校的學生的狀況,我承認我有點失言了。不過,當初立法出現這種證照,就是這些老人爭取的。這些小毛頭現在考上證照,就準備過河拆橋,究其因,還是因為她們太嫩了,根本找不到客戶,才會有這種摧毀別人家庭生計,顧全自己的自私想法,我不得不逼得懷疑是因為她們的程度跟能力導致她們今天的偏差行為。

你說得都很有道理,可是這牽扯到社會問題,不是單單是否要考試才能取得證照的問題,考試院跟大法官都只顧自己的專業,不顧現實狀況,顯然我們的法律教育跟考試制度教育都出了問題。講難聽一點,她們就是生活太優渥,收入太高,自視甚高(整天只會講究法學素養),完全沒顧慮到這個領域湖口飯吃的中層民眾,變成不厚道不管市井小民卻還講一大堆道理的恐怖知識份子。

你可以深思一下,今天若是因為大法官提出自以為是的道理,造成你的家庭成員瞬間失業,家庭負擔加重,你還會認為這些道理真的是真理嗎?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3-02 23:34
8樓
  
下面是引用 shenphon 於 2009-03-02 22: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是大法官顯然對已經執業十多年的人士非常不友善的,非旦不給機會就地合法(如土地代書,導遊),還要求去考試,等於是要一堆工作二十年的老人去跟大學生小朋友去考場競爭,老實說,很多這些老人工作經驗非常豐富,但課本的東西早就還給老師了,記憶力也減退,要如何參加考試?(你叫台大醫學院院長再考一次聯考看看,看他記不記得高中物理化學課本寫什麼。)若不考取証照,高達六千個已經執業者將失去工作,很多成員都是家庭的支柱。
.......


我想要澄清一些問題:

(1)在這個案件大法官依憲法解釋並沒有錯,因為憲法86條規定的很明確。
(2)不論是原版的記帳士法或96年修正後的記帳士法,或是經釋字655號解釋後的記帳士法,都沒有剝奪先
           行執業者執業的權利,也沒有要求那些業者一定要經過考試才能繼續執業,只是與考試及格者不同名稱和不
           同的執業資格。
相關規定請參考記帳士法35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
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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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05 11:37
9樓
  
記帳士考過又怎樣
如果沒有底子(客戶)
跟律師一樣要在網路拉客
拉完客就要接客(what and what)
我常常講的
考試放榜了,考上了 表情 (高興了,幸福了)
如童話故事一樣
當王子和公主(如王八看到綠豆,水泥攪到沙)住在城堡里
從此過著幸福的日子....

不過真實的是
里面多了2個人
就是
他爸爸----鐘樓怪人 表情
他奶奶的職業--巫婆 表情
...................
李技安抓鬼~~ 表情


到時候就看大家用什麼角度去看了囉~~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3-05 12:41
10樓
  
那是考試制度及實習制度建立的問題,您說的問題是有道理的,不過不是解釋這個或者解決這個問題所應該要考慮的主要核心。

考試制度不合理,僅考些記憶性的問題,不僅對年紀大的人不公平,對考試鑑別本身就有很大的殺傷力,對要利用考試而選出能有利於社會專業分工目的也更有所戕害。

不過這並不能否定我們仍然要對該資格有所鑑別的正當性。您可能要想想為何法律要念這麼久,為何有些事情一下見解是這樣,一下學說又是那樣。

因為真正的難處就在於我們有時必須要去決定何者該犧牲,或者是在不情願的情形下決定的,以求大家更大的利益和諧。我相信大法官們對這部分也是有所深思的啊!

另外您可能沒親自接觸過大法官,所以您可能把他們跟一般您所遇到過的政府官員拿來做類比,以致您以為他們都是躲在辦公室,講一堆法律道理。以前我有幸上過王澤鑑老師的債總,他在課堂上針對課業方面所言其實不深,大部分都是這樣說:關於這部分我的書有寫到,你們自己回去看就可以了。

可是他常常提到你們必須要去了解社會的實況,雖然是學生,也可以打開報紙的廣告板打打電話去問問,那些徴人廣告,包你日入上萬的這些........,應該要多與現實接觸等等。

我們大禮堂有位工友伯伯,每當王老師遇到他時總是客氣有禮,有次那位伯伯在禮堂整理黑板時,王老師還向我們介紹那位伯伯在學校服務數十年的情形,並要我們向他鼓掌致意,並以此說明勞動與資本的調和。

所以我相信大法官並不是每位都像您說的那樣,我毋寧相信在冷氣房與富裕生活中,他們更愛的是真理,以及享受追求真理的漫漫過程。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yoyojun
2009-03-06 00:22
11樓
  
社會上本來就講究的是公平,立法考試也只是要讓社會上知道有"記帳士"這個行業,並不是以前"地下、不合法"的代理記帳業者。
考不上會計師 就只好立法訂了一個"記帳士法",讓這些人可以有個機會,那知想要透過"就地合法"的方式取得,其實讓人覺得不公。
其實 第一次公會開會時就有一個60幾歲的 記帳業者考上 ,他與我們分享他的經驗,他說我都可以考上了,誰考不上,他要讓社會的人知道我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者。
只有一句話 "打回原形"。抗爭無效。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3-06 14:46
12樓
  
下面是引用 yoyojun 於 2009-03-06 00: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考不上會計師 就只好立法訂了一個"記帳士法",讓這些人可以有個機會......

原則上同意大大的看法.......我要補充的是:

其實會計師的執業範圍,在某些方面,和記帳士其實是相衝突的......
會計師主要的業務是作簽證的工作,例如在稅務簽證案件,他的工作就是審查記帳人員所作的稅務報表
那如果就特定案件,自己又兼記帳人員或自己審查自己員工所作的報表,豈不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盡管如此,我國的會計師制度似乎並未就此作防弊措施,甚至考上會計師,財政部還免費奉送一張稅務代理人
證書。而且就社會的評價而言,普遍對會計師較為尊崇,也是不爭的事實.....
當然,也有很多人搞不清楚「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有啥區別,因此會計師法才會增訂罰則,禁止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再使用諸如會計事務所的名稱,似乎又有點矯枉過正。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06 16:45
13樓
  
在一個法治國家,說難聽的
什麼行業都應立一標準
執業都應依法取得執照
在上市公司會計師都可以簽假財報
記帳士登的很多公司
公司可以憑此作融資依據
最後人走帳爛
如果沒醫師法
有牌的醫生跟隔空抓藥的醫仙有何不同 表情

我想坊間的山,命,卜,相也該來考一考
說不定李居明會不及格

那一堆騙死人不償命的 表情
矇中就變仙了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3-12 20:27
14樓
  
後續發展-
財政部針對大法官釋字655號解釋後,已依違憲法條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其後續處理事宜發布新聞稿
財政部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其後續處理事宜
《賦稅》2009/3/11
財政部表示,司法院於98年2月20日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以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法第86條規定意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部爰規劃相關因應措施,對前依上開法條及「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規定已核發記帳士證書者辦理相關後續事宜:
一、 廢止「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二、 重新核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並免予收費,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無須提出申請。
三、 發文註銷原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及廢止前核准登錄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處分,同時配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新登錄字號,使其於該部重新核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前,得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繼續執業。
財政部指出,該部將儘速辦理上開相關事宜,原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仍可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繼續執業。

以上資料引自: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0375&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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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派小星
2012-01-14 21:53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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