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真调会条例违宪(大法官释字633号)

Home Home
引用 | 编辑 ryback22
2007-09-29 14:53
楼主
推文 x0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3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33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6年9月28日
解释争点   95.5.1修正公布之真调会条例部分条文违宪?

解释文
一、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
      例(以下简称真调会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八条之一、第八条之二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关于报告并公布部分、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之三
      、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调用行政机关人员部分、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与宪法及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意旨并无不符。
二、   同条例第八条之二第三项关于罚锾部分、第四项规定,与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
      解释意旨不符;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与宪法所要求之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不符,
      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三、   本件暂时处分之声请,关于同条例上开规定部分因本案业经作成解释,已无须
      予以审酌;同条例其他条文部分之释宪声请既应不受理,则该部分暂时处分之
      声请亦失所附丽,并予指明。

标准的恶法,终究被宣告违宪魂飞魄散了 表情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jonson2007
2007-09-29 16:56
1楼
  
何来被宣告违宪魂飞魄散?
仅有第八条之二第三项、第四项(按次连续处罚锾,准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执行法),
及第十一条第三项(调用人员,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被宣告违宪而已,
都是小事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郝贻彬
2007-10-06 01:11
2楼
  
感谢大大无私的分享

献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