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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thief25
2007-08-07 19:1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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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刑訴關於第三審都是採律師強制代理主義
所以一定要請律師阿 但這好像跟三審採言詞辯論或書面審理無關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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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kuei
2007-08-08 01:4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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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回覆,只是不解
既然有此法,為何,我朋友的律師,竟還請我朋友先自己上訴 遭法官退回後,我朋友還是再請律師,重新上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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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fy
2007-08-08 02:5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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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發動刑事訴追有兩種模式:
一、提出告訴: 透過檢察官起訴方式,萬一判決不服,上訴權係檢察官之職權!被害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不能自己上訴! 二、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 首先自訴有許多限制(EX:不能對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自訴提起一定要「委任律師」參照刑訴第319條第 2項規定 所以自訴案件不論審級,通通都要委任律師 所以本件我猜測,一開始刑事程序你朋友並沒有提出向檢察官「告訴」而是提起自訴! 若是窮人(被害人)..還是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請求檢察官偵辦! 但是一旦提起自訴就是要委任律師!如前所述! 所以版大你可能有所誤會! ------------------------------------------------------------------------- 釐清一下觀念 民事案件是否要委任律師: 上訴三審一定要委任律師!一、二審則不用! 刑事案件是否要委請律師: 區分被告及被害人身分 被害人若提出告訴,不用委請律師(可自行向管轄檢察署提出告訴狀) 被害人若提起自訴,要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狀) 若是被告 非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可以自行斟酌要不要委請律師!那是被告的防禦權行使自由! 換言之,「被告若上訴三審也無庸請律師」,可以自行書狀理由上訴三審! 若是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自己沒委請律師,法院會指派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委請扶助律師 (後兩者現在是法院比較常用選任辯護律師模式) ----------------------------------------------------------------------------------- 所以「窮人」涉訟,不論你是刑事被告或被害人均有保障!向法扶申請(諮詢)是不錯方式!現在全台灣均有分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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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thief25
2007-08-08 12:06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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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被告
非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可以自行斟酌要不要委請律師!那是被告的防禦權行使自由! 換言之,「被告若上訴三審也無庸請律師」,可以自行書狀理由上訴三審! ========================================================== 其實對照刑訴388.389條的規定 感覺上提起三審上訴不需要委任律師 或許理由是因為採行書面審理 但389第2項也說 如果要言詞辯論 還是得請律師才行 所以樓上這樣說 好像對也好像不對 因為依法條文義解釋似乎不須委請律師也可以自行書狀理由上訴第三審 但若要言詞辯論 仍必須委任律師 所以或許這就是為何三審法官說''未請律師不給辦''的理由吧 都已經傳你進行言詞辯論了 當然就得請律師了不是嗎? 這是我猜的啦><實際狀況要問原PO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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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kuei
2007-08-08 18:4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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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4、6樓樓主,細心的回覆,還提出相關條文
不過,有些名詞我不懂,而且我朋友也只是說個大概,還是感謝囉 5樓樓主題的,我是這麼想,不然就是我朋友說詞有問題 不過,我朋友的律師,當初接這個案時,就說:有信心打贏,才會接,而且這件案子,一看就是會贏的。 這件官司,起因就很離譜,到打官司的過程中還是很離譜,到現在還是很離譜 不知何時能了,何時才能物歸原主啊~~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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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fy
2007-08-08 20:21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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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日)
以下節錄: 貳、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一項前段),上訴理由應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否則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且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 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故除所提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得 不命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外,當應準用自訴須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之規定。 所以版大朋友的case,若是自訴人上訴三審案件,依前開規定,就是要委任律師! 至於原委任律師為何一開始沒說清楚: 我猜測跟樓上版主理由一樣,有可能是律師不想背負責任 (因為原先的樂觀!至一、二審均敗訴,對於第三審勝訴空間,採保留態度) 另一種原因:律師可能也不清楚自訴上訴三審到底要不要委請律師(有些老律師真的不用功) 萬一要(因為上訴程序不合法,你自然會來找他),他(律師)也會覺得不是他興訟,是當事人要上訴的! --------------------------------------------------------------------------------------------------------------- 若上訴人是被告: 另smallthief25大大提到:「但389第2項也說 如果要言詞辯論 還是得請律師才行」 沒錯!刑訴第389條第2項!是有這樣規定(也就是書面審理原則例外) 我那樣說確實不嚴謹,感謝指正! 不過依處理刑事上訴三審案件至今(通常是為被告利益上訴者) 真的沒見過....最高法院有開庭的(真的令我驚訝) 連蘇建和案,當初辯護律師請求最高法院開言辯好像也沒採納(可能小弟我孤陋寡聞...拍謝^^) 所以案子一旦進去(最高法院) 除了 1、死刑犯案件(一個多月!超快!) 2、現況被告有被羈押當中(攸關被告人身自由) 3、或是沒寫理由只是情緒發洩表述司法不公或僅指摘事實面原審法官判決違誤(鐵敗訴案件) 會比較快審理外(即收到裁判書) 若案件複雜或顯有爭議的,起碼躺個「一年半載」才看到判決,「擺個2年」的也所在多有(因為最高法院有總量管制) 所以第一次收受最高法院通知書:就是案件繫屬通知(表示程序合法了) 第二次通知:收受最高法院裁判書 期間不曾有過「開庭通知書」..不過這經驗法則"當然"不構成「最高法院不會開言辯」理由,畢竟法條有「例外」規定! 如smallthief25大大所指:刑訴第389條第2項規定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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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kuei
2007-08-09 02:53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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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qualify大大的細心分析,讓我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我也才知道,我有一些疑點待釐清,
我找時間再問問我朋友,我目前知道的是 我朋友算是被害人,他原是某公司負責人,結果遭人竄改公司負責人,竄改A為公司負責人, 所以我朋友告A偽照文書,一審時,我朋友請B律師(很扯的律師,開庭常遲到,有一次是開完才到) 打官司,B律師以自訴的方式提出,一審敗訴,後來我朋友找了C律師上訴, C律師說這件案子涉及到公司法,用自訴一定會敗訴(B律師算很有經驗的律師,怎會不知道呢 ), 所以C律師二審時,以公司的名義來打公司,結果還是敗訴,我朋友和C律師討論後,覺得二審時, 被告提出的證人都是被告的自己人,覺得這樣有失公正,所以才會繼續上訴到三審, 至於三審時,是用自訴還是公司名義,我還不清楚,要言詞辯論或要書面審理,我也不清楚, 這裡再尚待我釐清 再次感謝各位大大的說明、討論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