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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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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土法107优先承典问题
各位好,先前看到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文有些长)~

设今耕地出租人甲欲将此地出典给乙,惟甲已于先前将此地出租给丙作耕作用,依土地法第107条,丙有优先承典之权,甲告知丙说想将此地出典给乙,且乙未来可能会对此地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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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4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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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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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之间怎么处理:
  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后再来处理。

2.乙设定完典权后才发现丙在上面耕作,妨害乙使用收益:
(1)乙得主张民法767条第2项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物上请求权之规定。
(2)丙如于甲乙设定典权时未获通知,得主张土地法107条第2项准用土地法104条第2  
      项,主张甲乙设定典权契约不得对抗丙。(此时第二小题应是另外一个问题,故不
      涉及第一小题丙不愿设定典权之前提)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5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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