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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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被通报列管了吧,不过只是PO援交就被抓,李组长都觉得不可思议,想必案情并不单纯吧........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56条(紧急保护、安置之处理)【相关罚则】第一项各款~§101
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给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处置,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 三、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 疑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基于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经多元评估后加强必要之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时,得请求检察官或当地警察机关协助之。 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办理家庭寄养、交付适当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安置机构教养之。
-------------------- 第57条(紧急安置及延长期限))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条规定紧急安置时,应即通报当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机关,并通知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但其无父母、监护人或通知显有困难时,得不通知之。 紧急安置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非七十二小时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护儿童及少年者,得声请法院裁定继续安置。继续安置以三个月为限;必要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延长之,每次得声请延长三个月。 继续安置之声请,得以电讯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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