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1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rgy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请教民法第977条第2项与第1056条第2项?
为何判决离婚之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受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2-11-02 00: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28 20:3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如果是依977条规定而解除婚约,是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损赔。
2.是否有比较宽松?????
3.似乎是判决离婚就请求损赔的部分要件比较宽松........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29 21:36 |
dbg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传统上对订婚相当重视,所以对效力分为婚约解除及婚约违背。
前者责任比较轻,后者较重。
所以你可以在婚姻违背的§978/979看到类似§1056条的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31 08:11 |
mergy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L大与D大解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2 00: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7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