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6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1題
c下列何種行為為刑法上所不處罰之行為(A)甲故意將乙殺害(B)丙至丁宅內偷東西(C)戊以養小鬼之方式詐騙己之錢財(D)庚得辛之同意幫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4:56 |
kai70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推文 x32 鮮花 x2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學上有句名言:「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唐律》即明定「無正條不為罪」,也就是說無成文法條不得使人入罪.只有選項C沒有成文法條(養小鬼).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9:12 |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養小鬼 不算詐術詐騙 嗎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9:5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學說上認為以目前科學難以檢驗的事物難論以詐術,但實務似乎有不同見解:

裁判字號: 41 年 台上 字第 143 號
裁判案由: 恐嚇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之構成,須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
有使其發生畏懼心者為要件。被害人惑於被告所云,見其宅有三種不同色
彩靈魂,斷定其家最近死了二人,可能再有一人死去之謊言,信以為真交
付財物,求其禳解,是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不過僅基於被告之欺罔行為
,陷於錯誤所致,自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

92,矚上訴,2 太極門養小鬼案,卻認為不成立(常業)詐欺罪!

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0:58 |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神棍 應該很有發展空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2:1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小的是不太認同這說,小的認為實務之所以認為養小鬼不該當詐欺,是因為檢察官舉不出充分證據說明養小鬼是事實上不存在的!

所以其實這是舉證責任分配導致的結果,而不能因此斷言雙方資訊一定沒有不對等!且也不能斷言行為人並沒有利用該不對等使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2:21 |
k7142001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看法啦@@

1.用刪去法就能找出答案,C的內容也太模稜兩可了吧,感覺沒有說明清楚怎麼樣的詐欺方式

2.刑法採科學經驗法則


畢竟是選擇題,用常理判斷應該就夠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3:15 |
stephen081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來亂的= =

就算該當構成要件,也絕對無罪責...

因為19條..

怎麼選都是C..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28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參考多年前的名案~
「宋七力詐騙事件」
就可知道為甚麼了

刑罰謙抑的精神所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5-04 15: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9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